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辩护律师不能沦为当事人的代理人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辩护律师不能沦为当事人的代理人 (2010-08-19 13:46:13)
标签: 杂谈 分类: MSN搬家
辩护律师不能沦为当事人的代理人
2010-8-19 2:37:40
辩护律师不能沦为当事人的代理人
-----再和陈瑞华教授商榷
陈瑞华教授于今年7月24日,在山东省律师刑事辩护研讨班上介绍律师辩护技巧时,顺便谈及关于李庄案辩护成败问题,称“被告人已经当庭认罪,律师仍然按部就班的作无罪辩护,是不可思议的。”此观点引起了律师热议。引发了刑事辩护主体之间可以不可以“各说各话”的讨论。近日,陈瑞华教授以《律师辩护能完全独立吗?》为题。就相关问题又作了全面论述。
总的来说,本人认为问题争论的焦点已经比较清晰,分歧也逐渐缩小。在辩护律师是否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律师在法庭上是否可以“各说各话”问题上,大家的看法已趋于一致。在此问题上,陈瑞华教授的观点较前有所调整,认可刑事辩护主体之间还是可以有条件“各说各话”的。显示了高级教授实事求是、严谨治学的科学态度。值得大家尊重。
之前,陈教授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称“被告人当庭认罪,但律师做了无罪辩护。被告人要向左走,律师非要向右走,这不是开玩笑吗?”。陈教授日前为山东律协起草的《死刑案件辩护指引》中规定:“在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或者不认罪的时候,律师与被告人协调辩护立场,协商不一致的,律师可以选择退出辩护,而不得做出与被告人相互矛盾的辩护”。以上论点都明确排斥辩护主体之间“各说各话”。
而今陈教授《律师辩护能完全独立吗?》一文,从标题就看出了其基本立场的改变,认可辩护律师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但这一独立性是有限的,要顾及当事人的意志,不能搞一意孤行、天马行空的绝对独立。这无疑是大家可以普遍接受的正确观点。唯物辩证法告诉人们,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刑辩律师的独立性也不例外。只有在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条件下行使律师独立辩护权,才是遵循律师和当事人伦理关系的基本要求,也才符合立法的本来意图。
但通观全文,陈教授在律师辩护独立性思想的渊源,刑事案件辩护委托的属性、辩护与代理的区别、辩护人对当事人的依附程度,以及律师在辩护主体之间意见冲突时的实战处置技巧等方面,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1、刑辩律师的独立性来源于法律规定。
陈教授在《律师辩护能完全独立吗?》文中写道:所谓“独立辩护人”的思想,其实是把那些委托律师辩护的被告人想象成自私自利的、非理性的甚至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当事人,强调律师不受委托人意志的约束、观点的左右和观点的摆布,而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力量”参与诉讼活动……”
据我所知,陈教授无论治学还是撰文,历来是很严谨的。但以上这段话,读了无数遍,无论如何也不得要领。不知教授这段关于“独立辩护人”的思想根源的高论从何而来,因何而得。
辩护人诉讼地位的独立,是世界的通例。不必赘述。我国辩护人诉讼地位的独立性,亦来源法律的明确规定。
形式上的独立性来自《刑诉法》第八十二条的明确界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这里辩护人和当事人处同等并列地位;内容上的独立性,来自于《刑诉法》第三十五条具体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里所有内容与当事人的意志没有任何关系,完全是法律的独立授权或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