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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之鉴定

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1、选定鉴定人

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的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本案中的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并且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能够保证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2、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3、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进行鉴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应当对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并说明其科学或者技术上的根据。

5、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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