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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完善对鉴定结论的期限规定

  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在人身、财产等多发性刑事案件中,鉴定结论甚至直接影响定罪量刑,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了鉴定结论的告知程序。但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在什么时限内告知当事人及当事人在什么期限内可以提出重新鉴定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诸多问题。

  首先,该空白可能直接造成侦查人员工作上的懈怠。因为法律没有强制规定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告知当事人,这样侦查机关何时告知都不会违反程序,使其缺乏积极告知的主动性,以至于产生了因为鉴定结论告知过晚,当事人质疑侦查人员办案公正性的申诉案件,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  

  其次,鉴定结论的迟延通知可能导致案件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鉴定结论都有权提出异议,并可申请重新鉴定。当然,无论提出异议还是申请重新鉴定,前提都是要知道现在的鉴定结果。只有将鉴定结论及时通知当事人,这项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实践中,鉴定结论作出后一两个月后才通知当事人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样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由于没有应当在何期间提出重新鉴定的规定可能造成很多案件的搁浅。尤其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要求重新鉴定案件日益增多。而“六部委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表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意味原来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所依据的证据,也就会使很多案件都不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在被变更强制措施后,很少有能够进一步配合侦查的,大多都外出打工或故意潜逃,致使案件被搁浅。 

  第四,可能导致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时间有很大随意性。由于重新鉴定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使很多当事人(尤其是轻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并不急于行使重新鉴定的权利,而是把它作为民事调解的一种工具,当达不成调解协议时,就提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使很多案件走到审查逮捕、起诉甚至审判环节时却因为当事人重新鉴定的申请,使案件无法及时审结,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  

  鉴定结论决定着刑事案件的罪与非罪,决定着案件质量,正确运用鉴定结论对于准确、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鉴于上述弊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当为鉴定结论告知和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设置法定期限。 

  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在人身、财产等多发性刑事案件中,鉴定结论甚至直接影响定罪量刑,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了鉴定结论的告知程序。但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在什么时限内告知当事人及当事人在什么期限内可以提出重新鉴定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诸多问题。  

  首先,该空白可能直接造成侦查人员工作上的懈怠。因为法律没有强制规定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告知当事人,这样侦查机关何时告知都不会违反程序,使其缺乏积极告知的主动性,以至于产生了因为鉴定结论告知过晚,当事人质疑侦查人员办案公正性的申诉案件,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  

  其次,鉴定结论的迟延通知可能导致案件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鉴定结论都有权提出异议,并可申请重新鉴定。当然,无论提出异议还是申请重新鉴定,前提都是要知道现在的鉴定结果。只有将鉴定结论及时通知当事人,这项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实践中,鉴定结论作出后一两个月后才通知当事人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样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由于没有应当在何期间提出重新鉴定的规定可能造成很多案件的搁浅。尤其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要求重新鉴定案件日益增多。而“六部委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表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意味原来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所依据的证据,也就会使很多案件都不符合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在被变更强制措施后,很少有能够进一步配合侦查的,大多都外出打工或故意潜逃,致使案件被搁浅。 

  第四,可能导致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时间有很大随意性。由于重新鉴定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使很多当事人(尤其是轻伤害案件的当事人)并不急于行使重新鉴定的权利,而是把它作为民事调解的一种工具,当达不成调解协议时,就提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使很多案件走到审查逮捕、起诉甚至审判环节时却因为当事人重新鉴定的申请,使案件无法及时审结,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  

  鉴定结论决定着刑事案件的罪与非罪,决定着案件质量,正确运用鉴定结论对于准确、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鉴于上述弊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当为鉴定结论告知和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设置法定期限。 

  (作者单位: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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