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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刑事案件开庭时是否要通知受害人家属?
今天下午一上班,办公室就来了一个四十多岁的中年妇女,要找李庭长,态度很恶劣,后来在办公室大声吵吵,辱骂李庭长,我简单了解了一下,是我记得一个寻衅滋事案件的被害人的家属,那个庭是上周开的,因为被告人认罪,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我们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在看守所开的庭。今天受害人家属来大闹,说我们开庭没有通知被害人家属,他们没有到场,因为她辱骂我们法官,扰乱法院正常秩序,法警将她带出。
后来,我们几个在一起讨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因为案情简单,被告人认罪,适用简易程序,检察院并不派人出庭支持公诉,那么我们是否要通知被害人家属到庭呢?
我仔细看了检察院的起诉书,发现在第二段一般有这样一些描述:“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这一段话主要是针对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给予保护,并没有提到对受害人该怎样处理。
而作为法院来讲,检察院移送的案件,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受害人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很显然,法院是会通知受害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开庭审理的。另一种情况是没有附带民事诉讼,这是法院是否又义务通知被害人吗?我认为不应该。理由是1,法院是被动的应诉机关,是要有原告提起才能进行的,公诉案件有检察院的提起才能进行,这一点从受害人不服法院判决,只能请求检察机关抗诉,而不能自己上诉就能看出。2,法院通知被害人能起到什么样的后果呢,是让受害人作为证人参加吗?很显然他们的陈述,证言或者现场堪验已经起到了这个作用,况且他们的这些证据也是作为检察机关的证据向法庭出示的,即使要他们出庭作证,也应是检察机关通知。3,法院在开庭前已经贴出了公告,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旁听,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据公告合法旁听。4,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受害人死亡,那么如何确定受害人家属,如果确定的时候比较困难,或者有异议,那么法院应该怎么指定,这点法律完全没有规定吧。5,从现实情况来看,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基本没有受害人的联系方式,如果法律规定必须通知受害人,而法院又无法通知到,那么庭审就无法进行了呢,在现实中,比如一些抢夺案件,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被害人做了证言后,一般就领回被抢物,无法联系上了。
当然认为应该通知受害人的也有几点理由:1,就是受害人的诉讼地位,毫无疑问,受害人和案件是有联系的,其判决结果对受害人是有影响的。2,就是说如果法院不通知被害人,是否剥夺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这个问题,法律上并未很清晰的规定,请大家讨论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