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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杀人案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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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杀人案的辩护词
作者: 时间:2009-01-18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受衢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由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指派马晓明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许永胜提供法律援助,担任其一审阶段的指定辩护人。通过查阅有关证据材料,会见被告人及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已经有了清楚的了解。被告人许永胜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都已如实供述了事实,刚才又已经当庭表示认罪,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抢劫罪也没有异议。下面我根据辩护人的职责,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对本案被告人许永胜量刑时予以充分的考虑。
一、事实部分:
1、衢检刑诉[2008]34号《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入住时间不准确。而这一时间很重要,引发抢劫犯罪的动机,就是因为从入住才开始慢慢萌发并燃烧起来的。因为受害人对被告人一直很“小气”,把他当成“穷鬼”“脏鬼”。据被告人许永胜所说,其在早上9点不到就入住到206房间了,是因为电脑启动慢,加上受害人张银莲操作不熟练和因为“陈新”的第一代身份证的地址模糊等原因,直到10时30分许才完成登记录入手续。被告人是交钱入住到该宾馆,除了吃中午饭,一直在房间,直到案发。而非《起诉书》写的“串入”到阿里山宾馆,更非一直隐藏的该宾馆某一角落伺机作案。而且受害人张银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许永胜并非“陈新”。另外还有被告人要茶杯喝水时,被害人只肯给一只透明的塑料杯;被告人讨要茶叶时,受害人只给了一点很差的茶叶沫;被告人入住的206因为价格低没有热水洗澡,要去对面房间洗澡时,受害人还千叮万嘱不要把房间弄脏。这让一个因被人骗经营亏损经济窘迫的打工青年的自尊很受打击。
2、《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让受害人叫来卖淫女孔某供其嫖娼的叙述也不准确。被告人一直以为受害人是该宾馆的老板娘,而非服务员,是因为07年正月就来该宾馆住过。并且也是受害人张银莲本人负责接待,而且当时受害人还主动向被告人推荐是否需要异性服务。受害人在宾馆服务接待旅客的同时,还一直从事介绍和容留卖淫嫖娼的违法活动。具体有证人卖淫女孔某的询问笔录第二页可以证实,并且受害人还参与违法所得的分成。正是,被告人知道在该宾馆可以得到异性服务,于是在08年8月27日入住时,主要要求受害人帮其敲背解乏,受害人称自己不提供该服务后,转而介绍卖淫女孔某前往宾馆,并事后获取了30元违法所得,见卖淫女孔某的询问笔录。而案情的发展出乎了一般人的预料,被告人并不是因为没钱付嫖资金与卖淫女孔某发生争执,却是把介绍人的服务员张银莲杀了。这是为什么?因为被害人的一句“没钱就不要叫小姐”,再一次狠狠地践踏了被告人的自尊。被告人他“当时觉得一个男人被她这么说很没面子,心里有气,自己当时口袋正好没也没多少钱,所以就有了从她那里抢点钱用用的想法”供述第3页。而被害人的最终遇害,则是由于在抢劫过程中,被害人的数次呼救,被告人害怕被人发现,而在情急之下杀害了张银莲。
案件事实分析到此,我们不难知道,如果受害人张银莲能严格按照住宿登记制度,被告人就不可能入住宾馆;如果受害人张银莲真正对带被告人如宾客,礼貌客气周到的提供应有的端茶送水服务,被告人就不会对受害人有劫财之意,更确切的说应该是报复心理;如果受害人张银莲规范经营,不提供介绍容留卖淫活动,就不会说“没钱就不要叫小姐”的话;如果没有这样伤人自尊的话,就不会引来杀身之祸。
二、在法律适用上:
本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是因为根据本案符合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加重情形的“ (一)入户抢劫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的最高刑为死刑。但是根据死刑的适用条件:《刑法》第48条第1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最高法表示要充分运用死缓制度,凡是符合法定条件,不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就应当适用死缓刑罚,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慎用死刑立即执行。指定辩护人清楚:目前,‘杀人偿命’等传统观念在社会上还有很大的影响,这对坚持‘少杀、慎杀’带来一定的压力。”,但是请合议庭务必重视刚刚剖析的本案事实,在量刑时,死刑还是与无期徒刑等刑种是同在一个量刑幅度的,即,抢劫罪若非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从刑事立法体系上看,先在总则部分对死刑适用条件规定一个概括性标准,然后依照这一标准在分则各罪中对“罪行极其严重”作出具体规定。由于死刑规定大部分是和其他刑种搭配适用的,罪犯行为符合分则规定死刑适用条件后,还应当综合分析其罪行是否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选择其他刑种是否仍罚不当罪。本案的确是没有任何法定的罪轻情节,但是结合包括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对象、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有无前科等酌定情节。被告人并非什么杀人越货的江洋大盗,也不是财就抢,见人就杀的混世恶魔。眼下在金融危机冲击之下,各种骗局和罪恶露出水平。因为没钱,而失去自尊的人,现在有选择自杀的,也有抢钱杀人的,就如本案的被告人许永胜,但他们的遭遇都还是会让人感到可怜的。因此希望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毕竟他还年轻,曾经也是一名积极的创业青年。
三、本案的警示:
一些中小旅馆往往成为盗窃、诈骗,抢劫等犯罪分子的主要落脚点和一些黄赌毒等不法活动的藏污纳垢之地。旅馆的业主们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认为只要不伤着自己,自己不参与,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靠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提成来增加收入。这种“只看钱不看人”的生意经,不是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而是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不但威胁旅客的安全,也威胁着店主和服务员的人身安全,最终影响到城市的治安环境,造成恶性案件频发于小旅店之内的后果。按照《旅馆业管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旅馆接待旅客时不按规定登记的,将受到相应处罚。按居民身份证管理相关法律,“冒用他人身份证”或“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的,将被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十日以下拘留。刑法第359条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有必要通过该案例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强对小旅店的经营管理,为净化社会风气预防和控制犯罪而采取应有的行动。
审判长,审判员,请在分析本案事实并结合对法律适用的论述后,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做出罪罚相当的判决,以上辩护意见请慎重考虑并予以采纳。谢谢!此致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定辩护人:
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