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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陈某抢劫最做轻罪辩护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并以*****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伙同其他被告多次密谋、策划抢劫李姓夫妻,另一名被告周某纠集被告人陈某与张某在李姓夫妻住宅后汇合并多日监视李姓夫妻的行踪。某日零时许,被告人陈某发现李姓夫妻驾车离开朋友家后即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某等人,在被害人李姓夫妻将车开进自家车库并准备关门之际,其它被告人对其进行持刀抢劫,随后又冲进被害人卧室,持刀威逼被害人李某,并将夫妻二人捆绑,并将车辆及家中财物洗劫一空。
律师办案:
案件发生后, 律师接受了被告人陈某家属的委托。律师在开庭之前,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之前所移送的证据,并多次会见被告人陈某了解案情。做出了为陈某减轻处罪的辩护意见。
一、陈某不构成入室抢劫的共犯。
透析整个案件事实,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没有任何实质的接触,更没有进入被害人家中,而且是被动的参与到本案中的,虽然被告陈某参与了抢劫这一点是毋庸疑的,但他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的共犯,只能认定其为一般抢劫的共犯。
二、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罪。
当晚,当周某打电话给陈某时,陈某明确表示了不去,后来另一同案犯接过电话安排陈某去望风,陈某才勉强同意去,由此可见,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唯一的作用是在其他同案犯已明确知道被害人位置后,接受指派通报被害人离开朋友家的时间。同案犯如何实施抢劫行为,在何地实施,陈某一概不知,也没有过问。即使陈某不去望风,被害人被抢劫的后果并非不能发生。且陈某具有立功的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庭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认为陈某应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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