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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案的辩护词
一、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只构成抢劫罪,不应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根据本案的事实、公诉书及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在公诉机关机关指控的几起抢劫案件中,第一起属于犯罪中止。理由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本案被告人看到商店的店门已关闭,便没有再实施犯罪行为,就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实施,致使该起犯罪结果并未发生,也没有造成任何的危害后果。可见,该起犯罪结果未能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本案被告人自愿放弃犯罪意图,并停止犯罪行为的实施,而并不是本案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因此,该起犯罪应属于犯罪中止,而不属于犯罪未遂。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之规定,对该起犯罪行为,应当对本案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
辩护人:马晓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