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单位行贿罪定罪及其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规定】

    ﹙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节录)

    8.  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⑴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⑵ 向3人以上行贿的;

    ⑶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⑷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反行为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  ﹙节录﹚

    7.   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劵﹚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8.   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10.  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和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收方是否利用职务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11.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  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  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  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反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389条、第390条规定的行贿罪定罪量刑。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