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关于以赌博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案件的辩护词
正文 字体大小: 中
关于以赌博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案件的辩护词 (2011-06-10 09:58:35)
标签: 赌博方式骗钱 杂谈 分类: 法律文书范本
关于以赌博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案件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曾保平家属及其本人之委托,指派广东非凡律师所律师王振兴担任作为本案被告人曾保平涉嫌诈骗犯罪案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曾保平,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经法庭调查并听取了公诉人公诉意见后,现辩护人针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曾保平的罪名有异议,认为王雄峰等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赌博罪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被告人王雄峰等人捏造身份,虚构高额标的遗产继承案件,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物色、联系容易上当受骗的律师,在同该律师初步介绍案情后,以进一步与“事主”和“香港律师”进行面谈并确定委托事宜为由,将该律师约至其在珠海、中山事前租住的酒店,并将各自捏造的身份对律师进行介绍以取得律师初步信任,其后,便以斗牌技为由让律师作证人方式,给律师一定的证人费用,引诱律师参与赌博,最后,用扑克以“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并在赌博过程中以“出千”方式赢取律师钱财。
通过以上事实可知,被告人等通过捏造身份、虚构事实的目的仅仅是将“有钱且也想挣钱”的律师(见卷宗第
(二)本案中的“骗”和诈骗罪中的“骗”存在明显的不同
诈骗中的“骗”,其动机和目的必须是为了直接获取被害人的财物而通过欺骗的手段,必须是以欺骗的方法或手段,获取被害人的信任,使其信以为真,及在陷入错误认识之后,对其财产作出错误处分,从而使行为人直接获取被害人的钱财。而本案中的“骗”,主要是通过捏造身份、虚构事实等手段,诱使目标入局参与赌博。
而且,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参与赌博的目标也即本案的所谓“受害人”,基本都是在通过作证人或赌博前由被告人王雄峰给其一定款项进行赌博的,对“受害人”来说,其用发牌或见证或王雄峰给的款项进行赌博,从心态上来说,其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因其参与赌博,其不可能抱着输给被告人几百块钱拉倒的心态,而是在“拿牌、看牌”过程中,发现自己手上牌可能赢钱后,兴致勃勃提高押钱数额,并自己押上多达十几万、数十万的钱款的。
(三)本案受害人交付财物时的主观心态和意愿与诈骗罪中的受害人有着本质不同
诈骗罪中的受害人交付财物,是出于对行为人的信任,是基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自愿地”将财物交出,是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主动地”将自己的财物交付他人占有,被害人交付财物时并没有意识到其行为的错误及其后果。受害人是基于“有瑕疵的同意”而交付财物,不仅是诈骗罪的重要特征之一,而且也是该罪与其它相关或相似各罪相区别的标志之一。
本案中的受害人向被告人交付财物,并非是出于对被告人的信任,也并非是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基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自愿地”、“主动地”将财物交出,而是在赌输之后,迫于“愿赌服输”这一赌博游戏规则,“被迫地、不情愿地”将财物转移给被告人占有,其在交付财物时的主观心态和意愿,与诈骗罪中的受害人有着本质不同。
(四)导致本案财物转移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不是被告人在赌博开始前的欺骗行为,而是赌博行为
从本案卷宗材料和庭审调查可以清楚地看出,虽然在赌博开始以前被告人为了诱骗受人参赌,实施了欺骗行为,但受害人并没有因被告人的欺骗行为而交付任何财物,被告人也没有因欺骗行为而得到任何好处。
在赌博开始之前,被告人和本案所谓的被害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财物交付行为;在赌博开始之后,双方在每轮赌博结束之后,因胜负输赢而进行的财物交付行为,是赌博行为的结果。因此,可以说,是导致本案财物转移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不是被告人在赌博开始前的欺骗行为,而是赌博行为。
(五)本案受害人心怀侥幸自愿参赌,其主观故意及在赌徒心理支配下的营利动机和目的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