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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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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一审辩护词 (2009-08-06 12:05:43)

标签: 法律 象牙 非洲象 亚洲象 被告人 多哥 文化 分类: 案件聚焦

陈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陈某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陈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中担任陈某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了今天的庭审。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首先对审判长的公正主持以及给予控辩双方充分发言的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

    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了解案情,我们先后多次会见周孜明,听取了他的陈述,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作了适当的调查,并在贵院详尽阅卷。现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案件事实已非常清楚。我们总的辩护意见如下: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同时,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此,我们表示赞同。

    但我们认为,被告人陈某的主观恶性不大,其行为非以牟利为目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其携带象牙制品的行为并无明显藏匿表现,其主观故意模糊;其所携带的象牙制品数量不大,且都是零散购买的象牙制品,即便根据现在不合理的评估制度,所涉案的金额亦不大,且象牙制品已被扣押,对国家没有造成损失;其系初犯,同时认罪态度好。因此,结合以上情节及陈某的家庭情况,恳请法院依法对周孜明从轻、减轻,乃至免予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的主观恶性不大,购买的象牙制品系买给亲友的礼品,有别于以牟利为目的的走私行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陈某购买象牙制品是准备回国后,作为礼品赠送给亲朋好友的,并没有以牟利为目的。陈某长年在非洲工作,两三年才能够回国探亲一次,为了给久别的亲朋好友、单位同事带来一些欢乐,他才携带一些手镯、项链、小雕像等象牙饰品,从来没有想过要将这些制品出卖牟利。在陈某工作的多哥及其他一些非洲国家,根据当地法律的规定,只要经过许可,是可以猎杀大象等野生生物,且其制品交易也是允许的。象牙制品虽然是一种较珍贵的动物制品,但在多哥当地是可以公开买得到的,象牙制品交易处处可见,在地摊、商场、宾馆甚至国际机场都有出售。其实无论是多哥当地人还是到那里工作、旅游的外国人,都有购买象牙制品作为礼品馈赠亲友的习惯,十分普遍。由这些情况可以看出,陈某并没有牟利的目的。

    同时,陈某涉嫌走私的象牙制品属非洲象的,在数量上非洲象的濒危程度不同于亚洲象,同是世界濒危野生动物,地球上大约生存着10万只亚洲象,而非洲象有500来万只,另在野外生存的亚洲象只剩下3万5千只左右,而非洲象有50多万只。而且,在保护级别上,亚洲象不仅列入了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而且列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而非洲象仅只列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物种,且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和津巴布韦三个国家已将它们的大象从附录一转到附录二中。在一些非洲国家,由于大象受到特别保护,数量猛增,甚至已现泛滥成灾的情况。因此我们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实并不大。

    二、被告人陈某携带象牙制品并无明显藏匿行为,其主观故意模糊。

    陈某将在多哥购买的象牙制品用袜子包裹,再放于行李包中,目的是避免因搬运造成损坏,而不是出于逃避海关检查,他在入关时径直走无申报通道,行为没有明显的藏匿表现。

    由于周孜明长年在非洲打工,对国内的法律了解甚少,虽然大体听他人说过私自携带象牙制品回国,是为国内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陈某还是抱着侥幸的心理携带了一些象牙制品,以为最多也就是被依法没收、罚款之类的处罚而已,没有想到会因此触犯刑法,遭受牢狱之灾等如此严重的后果,从整个案发的过程来看,其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偶发性。可见,陈某主观罪意具有模糊性。

    三、被告人陈某购买的象牙制品数量不大,都是零散购买的象牙制品,即便根据现在不合理评估制度,涉案金额亦不大,且象牙制品已被扣押,对国家没有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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