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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阳光人生,从金牌刑事辩护开始!

【目录】

1.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客体?

3.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4.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方式?

5.什么是核定证明书?

6.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主体?

7.什么是走私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条件?

8.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何定罪量刑?

【正文】

1.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以及相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刑法第151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50条【走私制毒物品罪】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走私对象排除范围包括:

   A.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B.淫秽物品/废物/毒品;

   C.制毒物品。

   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普通货物、物品包括三种类型:    A.特殊走私犯罪以外的货物、物品;    B.保税货物;    C.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    ③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要件:    A.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B.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    C.有其他严重情节。
2.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客体?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管制度和关税征收制度。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客体为双重客体:    A.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管制度;    B.国家对关税征收制度。    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走私犯罪的堵漏条款。
3.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以及相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刑法第151/347/350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指《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进出口关税条例》、《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寄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等】;    (2)行为人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     A.客观行为方式:运输/携带/邮寄;     B.逃避海关监管(主要特征):是指行为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逃避海关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犯罪对象是《刑法》第151/152/347/350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

    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包括:

    A.应当缴纳税款的普通货物、物品;     B.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C.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走私已被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例如旧汽车、切割车、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③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

    A.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

    B.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C.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因出售走私货物而实际缴纳走私货物增值税的,在核定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时,不应当将其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从其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

 

4.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方式?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方式包括直接走私/变相走私/间接走私三种:

   (1)直接走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A.绕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是指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的批准,在没有设立海关或者边境检查站的地点,运输、携带淫秽物品进出关境的行为;

    B.通关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是指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但是采用伪装、假报、藏匿等手段欺骗海关而逃避海关检查,将淫秽物品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关境的行为。    (2)变相走私【后续走私】:是指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的行为,即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行为。

    A.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B.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提示】

    ①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复运出境的货物:

    A.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

    B.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②经海关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的货物属于保税货物。

    ③牟利销售是主观要件而非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擅自销售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

   (3)间接走私(准走私):

    A.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的;

    B.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的;

    B.在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手续的。

   (4)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的行为:

    A.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是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性规定,给予特定企业用于保税货物经营管理和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凭证。

    B.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实质是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以走私罪共犯定罪处罚。

的规定定罪处罚。

   (5)加工贸易活动中骗取海关核销的行为:

   A.在加工贸易经营活动中,以假出口、假结转或者利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海关核销,致使保税货物、物品脱离海关监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B.但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经营人无法办理正常手续而骗取海关核销的,不认定为走私犯罪。

【陈其象律师提示】

    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①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


5.什么是核定证明书?

  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中,对走私行为人涉嫌偷逃应缴税额的核定,应当由走私犯罪案件管辖地的海关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简称《核定证明书》):

  (1)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
 (2)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核定证明书》提出异议或者因核定偷逃税额的事实发生变化,认为需要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的,可以要求原出具《核定证明书》的海关补充核定或者重新核定。
 (3)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核定证明书》有异议,向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重新核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

    重新核定应当另行指派专人进行。


6.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主体?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A.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

   B.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3)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走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对共同走私所偷逃应缴税额负责:

   A.对单位和个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应当根据其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

   ①单位起主要作用的,对单位和个人均不追究刑事责任,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

   ②个人起主要作用的,对个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单位走私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A.根据单位人员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人或者数人。

   B.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②单位走私犯罪后,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况的:

   A.只要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存在,应当追究单位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

   B.走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后,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仍以原单位(名称)作为被告单位。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C.法院对原走私单位判处罚金的,应当将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作为被执行人。罚金超出新单位所承受的财产的,可在执行中予以减除。

  A.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

   B.认定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单位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视为自首,但对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或逃避法律追究的人员,不以自首论。

 

7.什么是走私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条件?

   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和审查批准逮捕,一般按照下列标准掌握:
  (1)有证据证明有走私犯罪事实:
  A.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走私犯罪事实;
  【提示】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走私犯罪事实,须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   B.有证据证明走私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为走私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①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
  ②视听资料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
  ③犯罪嫌疑人供认的;
  ④有证人证言指证的;
  ⑤有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⑥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
  C.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提示】符合下列证据规格要求之一,属于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①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有现场勘查笔录、留置盘问记录、海关扣留查问笔录或者海关查验(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的;
  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的;
  ③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的;
  ④证人证言或者同案犯供述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
  ⑤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犯罪的其他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8.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能成立本罪。    (1)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行为人只有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走私行为,才可能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故意;

   (2)行为人必须明知行为的对象性质:

    A.行为人应当明知自己走私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

    B.否则,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故意。

   (3)走私的主观故意认定:

    A.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B.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    【提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①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
  ②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物品的;
  ③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
  ④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
  ⑤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
  ⑥曾因同一种走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⑦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②行为人具有走私的概括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

    A.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

    B.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因受蒙骗而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③销售牟利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擅自销售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

    A.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般不以牟利为目的为构成要件,对于刑法第154条规定的走私保税货物以及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以牟利为目的为构成要件;

    B.实际获利与否或者获利多少不影响定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何定罪量刑?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5倍罚金:    A.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B.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原刑法条文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5-15万元的:

   A.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5倍罚金。

  (2)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5倍罚金:

   A.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

   B.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原刑法条文规定】

   ①偷逃应缴税额在15-50万元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5倍罚金;

   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5倍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5倍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A.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B.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原刑法条文规定】

   ①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5倍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②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四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处罚。

  (4)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A.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处3-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

   C.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①偷逃应缴税额在25-75万元的:

   A.对单位判处罚金;

   B.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偷逃应缴税额在75-250万元的:

   A.属于情节严重;

   B.处3-10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A.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B.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刑法修正案八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修改:

   A.取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死刑,最高刑到无期徒刑;

   B.将小额多次走私行为入罪;

   C.对构成犯罪的偷逃应缴数额标准不再具体规定数额(没有增加“比例标准);

   D.调整刑罚顺序由轻到重改为三档刑。

   ②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③共同走私犯罪案件对各共同犯罪人判处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共同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的1-5倍。

   ④司法解释未对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作出界定。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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