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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长江故意伤害、秦贵生聚众斗殴一案一审刑事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燕××,女,1974年7月16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女,2001年5月29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燕××。系袁××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二×,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王熙,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燕××、袁二×、王××共同委托)。

被告人姚长江,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于南阳市卧龙区。

辩护人秦殿柱,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贵生,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方城县。

辩护人孙书阁,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07]133号起诉指控被告人姚长江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秦贵生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燕××、袁××、袁二×、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二00八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08)南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长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秦贵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姚长江、秦贵生共同对袁二×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3587.2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姚长江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燕××、袁××、袁二×、王××均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审理后作出(2008)豫法刑四终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审理后于二00八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08)南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长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秦贵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姚长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燕××、袁××、王××、袁二×经济损失30656.9元。被告人姚长江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燕××、袁××、王××、袁二×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二00九年二月十二日作出(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铝??攀站???タ笸砩死玖副0稀裟醒耸袢烀旒翰冈芍炫旒辈卧囁r、李雨青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燕××、王××、袁二×及其诉讼代理人王熙,被告人姚长江及其辩护人秦殿柱,被告人秦贵生及其辩护人孙书阁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贵生几年前在方城县赵河乡基金会存款8千元,后因基金会撤销,秦贵生多次索要未果。被害人袁二×1997年从该基金会贷款8千元一直未还。经基金会王××协调,双方同意“对户”。2005年12月31日,秦贵生同姚长江等人前往袁二×家协商此事。经协商,袁二×于2006年1月1日上午同意偿还6000元了结此事。当日中午,秦贵生与姚长江等人在南阳市宛城区环城乡元庄村九只鹅饭店吃饭期间,袁二×与秦贵生又因“对户”产生纠纷,并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姚长江为帮秦贵生“对户”,也在电话中与袁二×争执、对骂。之后,姚长江借用梁××电话约人前来帮忙打架。姚长江让秦贵生给栗××打电话,让其送来四条烟,用于分发给前来参加斗殴的人员。姚长江、秦贵生同很快赶来的娄延庆(别名燕青)、李新、“贝贝”(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三十多名男青年手持刀棍等凶器于当日16时30分许窜至钓鱼台村袁二×家,与袁二×、袁三×、王××等人发生打斗,将三人打伤后逃跑。姚长江、秦贵生等人斗殴后,又窜至九只鹅饭店,梁××指示秦贵生从九只鹅饭店老板林××处借5000元钱,将其中3000元钱交给参与斗殴的一名男青年。袁三×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袁三×系被他人用锐器致左胫后动脉断裂及全身多处创口,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王××的损伤属轻伤;袁二×的损伤属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长江纠集多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贵生聚集多人进行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燕××诉称追究被告人姚长江、秦贵生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并赔偿死亡赔偿金287420元、丧葬费12408元、被抚养人袁××的生活费62179元,共计3620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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