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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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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制度

发布科室:衡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制度

 

一、责任单位

衡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

二、责任人

衡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实行室主任管理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度。室主任(刑侦大队四中队中队长)主持全面工作,刑事技术检验鉴定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担任各自的工作任务。制度责任人为中队长、各专业主办人、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C三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检验鉴定任务时由C角承担,承办人及协办人必须是根据《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并从事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办理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

2、《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3号);

3、《公安机关鉴定人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4号)。

四、刑事技术鉴定范围

刑事技术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理论和成果,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电子数据、物品等进行检验、鉴别、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包括:法医类鉴定(人身伤情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死因鉴定、生物物证鉴定)、痕迹类鉴定(指掌纹鉴定、枪弹鉴定、工痕鉴定、足迹鉴定)、理化类鉴定(毒物鉴定、毒品鉴定)、文检类鉴定(文字比对鉴定、印章比对鉴定)、影像类鉴定。

五、刑事技术鉴定办理程序

(一)鉴定委托

公安机关办理案(事)件需要进行鉴定的,除技术能力原因需要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及时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公安机关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局领导批准。

公安系统内部委托的鉴定事项,同级鉴定机构有鉴定能力的,实行同级送检;超出基层鉴定机构鉴定项目范围的,实行逐级送检;特大案(事)件的鉴定或者鉴定难度大的,经拟委托的鉴定机构同意,可以在列入鉴定机构名册的鉴定机构中选择送检。

在诉讼中,对《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所列鉴定项目的鉴定事项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机构名册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委托单位应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委派办理案(事)件的人员送检。并在送检时出具鉴定委托书》、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委托鉴定的检材、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鉴定的受理

鉴定受理人在受理鉴定时需查验委托主体和有关手续是否符合要求;听取送检人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查验可能具有污染、爆炸、放射、传染性疾病等危险的检材或样本,对确有危险的,应当在排除危险后受理;核对检材、样本的名称、数量和状态,以及检材和样本的来源、采集和包装方法等;确认是否需要补送检材和样本;核准鉴定的具体要求;受理鉴定的人员填写《受理鉴定登记表》,并向委托鉴定单位出具《受理鉴定回执》和《受理鉴定登记表》复制件。

(三)鉴定的实施

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并对本人出具的鉴定意见负责。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情况复杂、鉴定技术规程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完成鉴定的时限。

(四)出具鉴定文书

鉴定人应当填写《鉴定文书审批单》,由本专业实验室负责人审核,所在鉴定机构负责人签发。鉴定文书分为鉴定书、检验报告两种格式。客观反映受理鉴定委托、检验或者实验过程,经过分析论证得出肯定性鉴定意见的,出具鉴定书。客观反映受理鉴定委托、检验或者实验过程,直接得出检验结果或者经过分析论证未能得出肯定性鉴定意见的,出具检验报告。

六、监督检查

(一)科研所内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

(二)法制部门进行执法质量检查;

(三)接受纪检、监察、公安督察等部门的监督;

(四)接受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检验鉴定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擅自受理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委托的鉴定;

2、擅自参加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组织的鉴定活动;

3、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4、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其他无关人员泄露正在鉴定的工作情况;

5、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或者馈赠。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勘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勘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勘查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所有勘查人员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现场勘查指挥人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责形式

1、在勘验、检查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廉政风险点

1、在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可能导致冤假错案或者不廉洁现象出现。

2、在鉴定中,未按照程序规定依法取证,遗漏证据,可能导致案件定性、裁量不准确,可能导致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法院不起诉或不廉洁现象出现。

九、防范措施

(一)前期预防。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对腐败苗头,隐患实施有效控制。

(二)中期控制。一是本单位自查自纠,定期剖析执法执勤和内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整改。二是上级单位检查指导。三是公安纪检、督察、法制、信访等监督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执法办案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抓早、抓小、抓苗头。四是法制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执法质量检查,通过网上执法办案系统了解案件办理情况,从中发现问题。

(三)后期处理。通过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录入者:阳洪波编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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