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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知识问答
刑事法律知识问答
作者:不 详 来源:市局宣教科 发布时间:2008-03-07 【字体: 中 小】
刑事法律知识问答
什么是犯罪?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这条的规定,犯罪必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2)犯罪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3)犯罪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什么是刑罚?刑罚有哪些种类?
刑罚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法》第32条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刑法》第33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刑法》第34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此外,《刑法》第37条规定了几种非法刑罚的处罚方法,即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对造成重大事故的如何追究责任?
造成重大事故,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说,都不是故意犯罪,但是,重大责任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有时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刑法》根据责任事故发生场所、领域的不同,规定了几种重大责任事故方面的犯罪,有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等。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刑法》规定,对于犯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教育教学设施重大事故罪的,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量刑分两个档次,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罚要重,《刑法》规定对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如何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犯罪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非法拘留、强行禁闭、隔离审查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利。《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要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还有的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博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都要依据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非法拘禁他人,对此法律规定依照有关非法拘禁犯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妨害公务的行为如何处罚?
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妨碍执行公务罪所妨碍的是正在执行的公务,即已经着手但尚未结束的执行公务行为。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腰行职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由于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危害性更大,所以法律规定对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虽然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以妨碍执行公务罪定罪处罚。
对窝藏、包庇犯罪人的行为如何处罚?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具体讲窝藏、包庇的行为有两种情况:其一表现为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犯罪人逃匿。比如将犯罪人隐匿于家中、山洞等处,使其不被司法机关发现;为犯罪分子指示逃跑的路线、方向;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的地址;为犯罪分子提供钱财、食品和其他物品,使犯罪分子在逃跑过程中不为生活所困,利于犯罪分子长期躲避。其二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伪造证据、变造证据、隐藏证据、毁灭证据的方式进行包庇。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两种行为之一就构成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人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给司法机关打击罪带来困难,其危害性是很大的。《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事前与被包庇的犯罪分子有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包庇、窝藏罪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窝藏、包庇的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的时间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或者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
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如何处罚?
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但却拒不执行,如果情节严重就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无能力履行,则不构成此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情节严重”是指:(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拒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对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的如何处罚?
国家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如果煽动群众采用暴力的形式抗拒法律、法规的实施,必然破坏国家的法律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所谓“煽动”是指故意用语言文字等方式公然鼓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散发传单、发表演讲、发送书信等。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群众以暴力,即以实施杀害、伤害执法人员或者进行物质破坏等暴力手段,抗拒国家法律法规的施行,行为人就构成了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至于被煽动的群众是否听信、是否实际造成了危害的结果,都不影响行为人的罪名成立。 《刑法》第278条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聚集众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要处罚哪些人?
针对聚集众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刑法》规定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聚众类犯罪构成的一个特点是造成一定的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在处罚上的特点是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聚众斗殴行为如何处罚?
聚众斗殴行为严重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行为人为了报私仇、争霸一方,或者为了其他不正当的目的,纠集众人相互殴斗,其社会的危害性是很大的。因此法律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就构成了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如果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行为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要依据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是邪教?
邪教是披着宗教外衣的异端迷信活动组织,它以妖道魔法、异端邪说为信条教义。与宗教相比,因其发展教徒、筹集活动经费、传教方式是反社会、反道德的,是邪恶的,因此称其为邪教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其定义为“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盅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我国的邪教组织,是受境外邪教的影响在我国部分地区陆续出现的异端迷信组织,如“呼喊派”、“新约教会”、“门徒会”等,又如近年出现的“法轮功”。这些邪教组织针对个别地区生产力低下、文化落后、群众缺乏科学知识的情况,大肆宣扬信奉鬼神的唯心主义思想意识,其信仰、崇拜和活动带有浓厚的封建迷信色彩,并进行一系列非法活动,蛊惑群众,攻击国家的政治与法律制度,甚至不惜残害成员的生命,以达其邪恶目的。具体来说,主要特点:(1)大肆传播迷信反动思想,攻击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散布“地球将毁灭”、“人类将遭大劫难”等谣言,蒙骗控制大量群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工作,破坏我国法制秩序;(2)进行异端迷信活动,搞所谓“寻主”、“升天”,蛊惑群众放弃工作、生产、学习,煽动群众抗拒政府实施法律。邪教组织借助宗教形式,有组织地进行破坏活动,毒化成员心灵,残害成员生命,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凡利用邪教组织散布歪理邪说,破坏国家法制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都要依《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定罪处罚,以肃清思想领域的流毒,净化社会风气,维护良好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
对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如何处罚?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有多种形式,其形式和危害程度不同,处罚方式也不同。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三百份以上,书刊一百册以上,光盘一百张以上,录音、录像带一百盒以上的;(2)制作、传播宣传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3)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4)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5)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6)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晶,情节严重的。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述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为“情节特别严重”。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者除了具有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目的外,有的还抱有政治目的和其他邪恶目的,我国法律对此也作出了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几条法律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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