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全书 [平装] 商品介绍
《2012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全书》编辑推荐:(一)收录全面,编排合理,查询方便 收录现行有效的全部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章节顺序,将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分散到各章节中去。每一章节中,将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且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化以后、以“法释”或“高检发释字”文号公布的司法解释排于最前,这些司法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其次是1996年以后公布的重要司法文件,这些文件对于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最后排列的是1996年以前公布的旧司法解释,在目录中以楷体表示。 (二)特别收录新旧对照指引,实用性强 附录中收录1979年旧版刑事诉讼法文本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正文本,供读者查阅不同年代司法解释中相应的刑法条文使用。同时收录刑事诉讼法两次修正文本的新旧条文对照表,可供读者从另一个角度查询新旧条文的对照情况。 (三)特色服务,动态增补 只要完整填写书末的“读者意见反馈表”并寄回出版社,即可获得一次免费的法规增补服务(电子版)。提供有价值的出版意见并被采纳的读者还可获得免费赠书。 一、综合 二、管辖 三、辩护与代理 四、证据 五、强制措施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七、立案 八、侦查 九、提起公诉 十、审判组织 十一、第一审、二审程序 十二、死刑复核程序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十四、执行 十五、特别程序 十六、刑事司法赔偿 附录 版权页: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不明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作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商品描述 编辑推荐 《2012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全书》编辑推荐:(一)收录全面,编排合理,查询方便 收录现行有效的全部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章节顺序,将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分散到各章节中去。每一章节中,将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且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化以后、以“法释”或“高检发释字”文号公布的司法解释排于最前,这些司法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其次是1996年以后公布的重要司法文件,这些文件对于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最后排列的是1996年以前公布的旧司法解释,在目录中以楷体表示。 (二)特别收录新旧对照指引,实用性强 附录中收录1979年旧版刑事诉讼法文本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正文本,供读者查阅不同年代司法解释中相应的刑法条文使用。同时收录刑事诉讼法两次修正文本的新旧条文对照表,可供读者从另一个角度查询新旧条文的对照情况。 (三)特色服务,动态增补 只要完整填写书末的“读者意见反馈表”并寄回出版社,即可获得一次免费的法规增补服务(电子版)。提供有价值的出版意见并被采纳的读者还可获得免费赠书。 目录 一、综合 二、管辖 三、辩护与代理 四、证据 五、强制措施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七、立案 八、侦查 九、提起公诉 十、审判组织 十一、第一审、二审程序 十二、死刑复核程序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十四、执行 十五、特别程序 十六、刑事司法赔偿 附录 文摘 版权页: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不明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作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