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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调解案例】试论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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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无效的,但婚姻法没有规定处理无效婚姻的程序,很多法院就如何处理均提出了各自不同的意见。二、当前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一)对策分析
1.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作如下处理:(1)立案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当事人未补办结婚登记而又坚持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并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2)未补办结婚登记而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首先应审查男女双方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共同生活系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其次应审查共同生活及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界限。xml:namespaceprefix=st1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使未补办结婚登记,也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即使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仍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关于探望权行使问题
探望子女的权利是亲权的一项内容,父母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改变父母与子女的血缘身份关系,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在将监护权判给一方的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的探望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的精神,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行使探望权的,法院应当审理。至于探望的时间、探望的方式,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审判人员应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尽量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确实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从维护父母双方对子女享有平等的亲权和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依法合理的作出判决。并判令有抚养权的一方为对方行使探望权提供方便。
按照我国的传统和习俗,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通常有非常亲密的关系,在法律上是除父母之外最近的血亲,因此,新“婚姻法”在确立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中,把保护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第28条中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这种隔代的直系血亲关系,法律明确规定他们之间在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形成抚养和赡养关系。根据该条及“民法通则”关于监护权,“继承法”关于继承权和代位继承权的有关精神,我们认为父或母去世后,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这是家庭关系中属于亲权的一项具体内容,应得到法律保护。
3.关于当事人举证难的问题
对于举证难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集的证据,只要不违反《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且其证据来源是客观、真实的,并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就应当守信。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必要证据,经其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后,凡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对属于自诉范围,涉及有重婚或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重要证据线索,但定罪证据尚不足的,应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精神,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过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查明相关重要事实,以确实保护受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过错方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
4.有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一些问题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买断工龄离职所得的补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因其涉及到国家有关企业体制改革的政策等问题,因此,凡遇到该类问题在处理时,首先应征询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掌握政策界线,理解政策精神再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公正处理。
处理离婚案件时,夫妻债务清偿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