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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 (2010-07-11 00:47:08)

标签: 行政法 行政行为 构成要素 案例法理分析 正当法律 程序原则 比例原则 杂谈 分类: 课程感想

案例分析:

    1995年公民H以同等学历的身份报考W高校某系的博士研究生。W高校在对其进行了资格审查后发给他准考证。H初试、复试成绩均为第一名。但是W高校以H于1990年受过处分为由不录取H。经H多方努力,1998年W高校同意H跟98级博士生一起上课。此后,H在W高校按要求完成了两年的学习并参加了学位课程考试,但是其博士研究生的学籍问题始终未能解决,而其户口与粮油关系也自然无法正式转入W高校。

   2000年12月,H向W高校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W高校发给他录取通知书,让H补办注册手续,取得W高校博士研究生的学籍,同时将H 的户口和粮油关系正式落入W高校。

   思考:法院应否受理H的起诉?说明理由。

法理分析:

    我国的高等院校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国家法律明确授权高等院校有招生录取、办理学籍注册、协助转办户口及粮油关系、颁发毕业证书以及授予学位等行政职权。因此高等院校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如果其在行使上述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即是一例。

 

讨论案例:

    李某系某市铁路公安局的警察。一日中午下班后到饭店吃饭,期间邻桌两伙人为争座位吵起来,并动了手。其中一个人掏出尖刀将对方一人扎伤。李某见状即抽出手枪上前捉拿凶手。打架的人见有警察过来,便四散逃走。李某因心急,不小心被椅子绊倒,手枪碰地,扣响扳机。子弹打在墙上后反弹回来将一旁观看的赵某击伤。赵某痊愈后找李某要求赔偿。李称自己是执行公务,责任应当由所属机关承担。

    赵某找到李所在的铁路公安分局。公安分局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有二:第一,李某是在下班时间,不属于执行 公务,公安局不能对工作人员24小时的行为均负责人;第二,李某是铁路警察,不在工作岗位,饭店不属于铁路公安局管辖的范围。总之,李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应由其自己负责。赵某无奈提起诉讼。

    讨论:李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为什么?

应该如何识别执行公务的标志

    1、时间因素。公务员在上班时间实施的行为通常可以认为是公务行为。反之,公务员在下班之后实施的行为则一般视为个人行为;

    2、岗位因素。公务员在其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行为通常认为是公务行为,反之,公务员离开工作场所实施的行为则多视为个人行为。

    3、职责因素。公务员非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实施的行为如与其职责有关,通常也可以认定为是公务行为。反之,如其行为既非在上班时间或工作场所实施,又不能证明相应行为与其职责相关,则 应认定为个人行为。

    4、命令因素。公务员依行政首长命令、指示或委托实施的行为通常可以认定为公务行为。反之,如其行为既无首长命令、批示、委托依据,又非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事实或能证明与其职责有关,则应认为是个人行为。

    上述四种因素应综合考虑,并不存在绝对的,唯一的标准。实践中通常综合考虑四种因素。

 

讨论案例:

    某区审计局局长F与一年仅18岁的女子结婚。虽然该女子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是F通过关系还是与该女子领取了结婚证。一年后,该女子生下一个孩子,但所生孩子并未领取“准生证”。对此,区党委作出处理决定:撤消F审计局局长兼审计局党组副书记职务。

    思考:F结婚生子属于个人私生活,区党委为此对其作出处分是否妥当,请说明理由。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公务人员的非职务行为的违法违纪问题。公务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在品德操守方面应该是社会的表率。因此,国家对公务员在遵纪守法方面的要求比对普通公民的要求严格的多。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包养情人的;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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