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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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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罗某故意伤害案
2009年10月18日 投稿人:刘为勇律师 点击:次
摘要: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成功几率非常小,但从有利于被告的辩护理念和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出发,果断、坚决地进行无罪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既是对被告人的尊重、也是对刑事辩护律师职业的尊重。
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罗某故意伤害案
【法谚】: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成功几率非常小,但从有利于被告的辩护理念和忠于法律的职业道德出发,果断、坚决地进行无罪辩护,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既是对被告人的尊重、也是对刑事辩护律师职业的尊重。
2009年10月18日 星期日
刑事辩护律师强有力的辩护,使得被指控犯有谋杀罪的美国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无罪释放(图文无关)
一、案件回放:
200X年X月X日,被害人杨某的女儿刘某因与丈夫郭小某不和,遂前往家公郭大某家电器店抱自己的小孩,与郭大某发生争吵,刘某推到电器并跑上楼去敲门要抱小孩,从屋外进来的被告人罗某(郭小某的姨妈)等人发现电器被推到,也跑上楼去与刘某发生争吵,被害人杨某见状,便也上楼去,但在二楼去被人踢到右腰部。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后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被告人为施暴者,遂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指控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害人也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二、办案思路:
由于我接到这个案子的时候,检察院已经向法院提起公诉,且控方收集的证据都不利于当事人。但通过我在会见当事人后所得到的信息及从我多年的刑事办案经验来判断,我的职业敏感性告诉我,本案仍有一些重要的证据尚未呈现,且控方收集的证据并不充分。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收集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及仔细研究控方的证据是否充分,则成了本案的关键。
于是,我首先仔细查阅了本案所有案卷,包括公、检机关提交的每一份证据及起诉书和起诉意见书。为了获取有关案件更为详实的的资料和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决定拜访被告人一方与本案有关的人员,并特意在拜访前整理了一份提纲。终于,通过和这些人的积极沟通,以及连续的分析、琢磨,证明了事实和我判断的情况基本一致。我找到了辩护突破口,只要有相关证据的佐证及指出控方的证据不充分,我的当事人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开始极力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通过实地走访,终于我找到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且也发现了控方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些至关重要,而开庭时间则越来越近!
但我也没有被眼前的成绩冲昏头脑。无罪辩护成功的几率非常低。但我也没有被困难屈服,越有挑战性的工作就越能激发的我的热情和信心!为了进一步巩固成果,我加班加点,再次用本案的证据来充分论证自己的辩护意见是否可行。
在庭审时,我紧紧围绕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辩护,对案件存在的疑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我的辩护不仅得到了罗某及其家属的肯定,更赢得了法官认可与并接受!
三、案件结果:
在我缜密的辩护意见和相关证据下,某县人民检察院的证据显得单薄,证明力较弱,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链证明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无法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且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杨某要求被告人罗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四、办案启示:
成功源于细节,不要轻言放弃,在任何时候都要相信自己。不放弃任何一个可能的机会,成功便是必然的结果,这也许就是或然与必然的辨证关系。
做过无罪辩护的律师才能明白无罪辩护是一趟艰难之旅,其间的酸甜苦辣只有身在其中才能真正明白。但作为刑辩律师在案件证据明朗化之时,如经仔细分析与论证,事实上可以做无罪辩护的,其必须拿出自己的勇气和胆识,毅然绝然的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法国学者拉贝莱曾经指出:“学术无良知就是灵魂的毁灭,政治无道德就是社会的毁灭。”那么如何以其良知和学识及刑事法律实践经验与技能促进司法正义则是每一个刑辩律师的历史使命。刑辩律师不是天平,天平是人民法院的象征。刑辩律师的责任则是把可能失去平衡的砝码放的公正些。换言之,社会之所以需要刑辩律师,是因为他们能够为社会的发展进步提供有价值的刑事法律服务,能够为司法正义的实现提供现实支持。
最后有必要指出的是:一名刑辩律师是律师的英雄,没有一个头衔比刑事辩护律师更崇高可敬了。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当你在刑事辩护中遇到难题时,当你辩护的案子被腐败势力左右,……你选择抗争,拿起你手中正义的宝剑?还是选择沉默,抑或请求妥协?请不要忘记老一辈革命家胡乔木对中国律师的殷切期望“你带着荆棘的王冠走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走来。”刑辩律师的王冠是由荆棘编织而成的,非历经艰难险阻,不会有刑辩律师的王冠。在为被告人的权利而斗争的征程中,请紧握你手中正义的宝剑。
五、附:刑事判决书(节选):
江西省吉安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吉刑某初字第某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吉安某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女……。
委托代理人黄某,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某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家住江西省吉安某县某商贸城。
辩护人:刘为勇,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吉安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某检刑诉(200X)某号起诉书指控罗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的过程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并审理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刘为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X年X月X日,被害人杨某的女儿刘某因与丈夫郭某不和,便来到家公郭某家电器店报自己的小孩,与家公郭某发生争吵,刘某推倒电器并跑上楼去敲门抱小孩,从屋外进来的被告人罗某(郭某的姨妈)发现电器被推倒,也跑到楼上去与刘某发生争吵,此时被害人杨某见罗某等人上楼,便也上楼去,在二楼楼梯处被罗某用脚踢到右腰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的伤情为某伤甲级。指控认为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为证明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诉称,因被告人罗某的行为而导致其受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罗某赔偿其医药费等共计某元。并提供了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等证据。
被告人罗某辩称:其并没有与被害人杨某发生过语言及肢体冲突,被害人杨某的伤势不是由其造成的。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罗某没有伤害杨某的故意;公诉机关所依据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被告人罗某实施了故意伤害杨某的故意,且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明被害人受伤的原因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不能认定被告人罗某有罪;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罗某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责任。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证人兰某等人的证言,证明材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罗某犯有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关于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无罪。
二、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杨某要求被告人罗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提出上诉。……
六、附: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依法所接受当事人罗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庭前我会见了本案的被告人,同时也查阅了本案的资料。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能成立,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完全具备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证据不足,应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被告人罗某无罪。
一、被告人罗某没有伤害杨某的故意。
在阐述被告人罗某没有故意伤害杨某的故意之前,辩护人有必要阐述一下本案发生的背景。本案是由于被告人的姐姐家的儿子与杨某女儿刘玫的婚姻及其小孩抚养问题而引发的。在200X年X月X日,刘玫及其家人就冲到被告人与其姐姐家合开的电器店里,与起姐姐家人发生口角,进而推倒电器等物品。及至被告人回来时,双方的纠纷已经发生。当被告人听到自家楼上有打砸声时,才赶到楼上,见地上一片狼藉,便与刘玫理论。此时本案中所谓的受害人杨某及其丈夫并未进入房内,而是站在离房门口两米多远的楼梯扶手旁。本案直接引发的原因就是刘玫等人的不妥行为而引起的。那么被告人罗某有没有伤害杨某的故意?辩护人认为,其根本没有伤害杨某的主观故意。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此规定可以看出: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其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轻伤的结果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的事实是:被害人杨某见罗某等人上楼,便也上楼去,在二楼楼梯处被罗某用脚踢到右腰部,致其轻伤甲级。该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及被害人的家属等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从公诉机关的这一段认定来看,被告人罗某回家后看到如此情境使被告人罗某产生了伤害杨某的故意和动机。而实质上基于被告人罗某的实在,当时并没有产生伤害杨某的故意,且被告人罗某并未实施踢打被害人的行为。被告人罗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亦多次供述,其根本没有踢过被害人。如果说,被告人罗某真的有伤害杨某的故意,我想一个四十岁左右的壮年想伤害一个体弱多病的老人且实施了无理取闹之事后的老人应该不会踢两下如此简单吧?
二、公诉机关所依据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被告人罗某实施了的故意伤害杨某的行为。且所提供证明受伤原因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不能认定被告人罗某有罪。
(一)首先、公诉机关所依据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被告人罗某踢了被害人。据受害人自己的陈述是被告人罗某踢了其腰部。而被告人罗某的供述是,其根本未踢打被害人。当时冲突的现场,只有两个关键证人,即被告人罗某的丈夫和被害人的女儿(即引起两家纠纷的直接起因人)。而被告人罗某丈夫的证言是:被告人罗某根本没有踢被害人。这些陈述、供述及证明能证明一个问题:即被告人罗某根本没有实施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这一证言与罗某的供述一致,就可以充分印证,被告人罗某没有实施踢打被害人的行为。虽然被害人的女儿刘玫作证说,被告人踢了其母亲,但该份证言不足以采信,理由是:其一,刘玫是本案直接起因人,与被告人罗某及其家属和亲戚本身就存在矛盾,其二,其作为被害人的女儿,肯定作出有利于其母亲的证言,因此,其是在做虚假陈述,因此该陈述没有任何证明效力。
其次,根据案件事实可知,当时从被害人是从被告人罗某家楼上走下来的,从这一事实就可以证明在罗某家,被害人并没有受伤。并且被告人罗某是否踢打被害人并致其轻伤甲级,可以从另外一个重要事实及问题的答案中得出结论:即被害人杨某是如何从被告人罗某家出去的?任何人因任何原因造成的轻伤甲级均会立即感到剧烈疼痛。这是不争的医学常识。而关于杨某是如何从被告人罗某家出来的?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可知:被告人罗某供述为:杨某是从其家的楼上台阶上走下来。被害人及其相关证人也是这样陈述的。这些事实可以证明杨某当时并没有受伤。3)杨某以自己受伤的陈述有很多可疑之处,且这些可疑之处公诉机关没有证据予以排除。 A、从杨某所说的被告人罗某踢了腰部的事实,除了杨某及其家属与朋友的证言外,根本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予以证实;B被害人说其被罗某踢到腰部,疼痛难忍大声呼叫救命。然后就从其家楼上下来了。在这一段事实存在两上重要的疑点:其一、如果其当时在被告人罗某家已经受伤其不可能走出被告人罗某家的大门,因为被告人罗某家的楼上到大门口至少有五米的距离,一个受伤且年迈的老人能走的如此的远吗?其二、据本案事实证实,在被告人丈夫力劝之下,刘玫抱小孩下楼后,杨某则紧随刘玫回到店里继续摔打东西,经被告人姐夫等人反复哀求,杨某才一边破口大骂一边出门,并且杨某在出门后,在门口也呆了很长时间,最后是罗某姐夫家人叫被害人的儿子将被害人叫走的,从这一事实就可以看出,如果杨某当时疼痛难忍,其根本不可能走出门口,其也不可能还有能力去摔打东西。其更不可能有力气站在门外等其儿子将其劝走?因此,辩护人认为,杨某陈述罗某踢其腰部并致起轻伤甲级的事实完全为假。
(二)既然在冲突的现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罗某的行为直接导致杨某受伤的事实,那么杨某从被告人罗某家出来到其自己的家里有蛮长的距离,这距离中也有受伤的可能,即在路上走路时跌到,二是杨某本身就有老病-肾囊肿,其自己不小心摔到或自己在此前及此后与他人发生过争吵,并进行过打斗或摔倒,进而其软组织受到挫伤?这也是有可能的。而实际上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同时,并没有证据排除上述两种受伤的可能。故公诉机关认定被害人杨某受伤与被告人罗某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通过受害人自己的陈述和相关证据完全可以证明造成其伤害的原因可能是其他外在原因及其杨某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从有关证据来看受害人所述在其在被告人罗某家已受伤,而其真是这样其不可能走回家。而且直到第二天凌晨一点左右,刘玫才打电话给罗某的姐夫,说杨某有病要住院。试想如果杨某被罗某踢成轻伤甲级,能等到第二天凌晨才去出院?
三、本案中证人关于杨某受害原因的证言根本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本案中的关于杨某受害原因的证人证言,除了刘玫在现场外,其余的证人都不在现场,其一没有亲眼目击罗某真的踢打过杨某,其二其是否真地听到杨某大呼救命,也值得怀疑,因为这些证人统属刘姓人士,与杨某关系密切,其肯定作出有利于杨某的证言,其三,即使真的听到杨某喊救命,这一些证言就必然可以罗某真的踢了杨某,本案中杨某是个农村老太太,其如真的在现场,其很可能为了渲染气氛,故意喊救命,何况前述已讲的很清楚,本案的起因是两家争孩子,同时前述已阐述清楚,即罗某根本未踢杨某。其四,作为证人证言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证,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另外,作为证人之一的刘玫的证言更加不能采信,其是本案的直接纠纷引起者,本身其就存在过错,其肯定作出不利于罗某的证词,同时其与杨某是母女关系,其证言不可信。另外,本案中证人关于杨某受害原因的证言,本身系间接证据且有的证言又系传来证据,他之所以知道杨某被被告人罗某听伤是听受害人讲的。所以这些证言根本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被告人罗某没有伤害杨某的故意,也没有实施伤害杨某的行为,所以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此致
江西吉安某县人民法院
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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