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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和被告陈光月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移送起诉程序中,分别于2007年8月16日、8月22日、10月9日、11月26日,共4次会见犯罪嫌疑人。
其中8月22日是被告人陈光月回忆起和以前不同的犯罪事实,主动要求会见,并陈述说是被害人尚某一气之下,自己喝药了死了,并因为信迷信在公安机关做了虚假供述(会见记录已经提交法庭);在移送起诉后,我在查阅本案的卷宗资料时,没有看见该供述材料,11月26日会见时,经询问得知她改变口供的内容侦查机关没有做笔录,只是要求她和以前供述要一致,因此陈光月恢复了以前的供述。我仅将办案过程中的实际感知的情况如实报告给人民法院,请人民法院结合其他证据依法确认.
首先是“尚某因中毒在防空洞内死亡”只有陈光月的口供,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其丈夫王某的证人证言属于传来证据,如果陈光月对事实认识错误,也将导致王某的证言不属实。
王某也多次陈述不一致,与陈光月的口供也不一致,如:王某在陈述从陈光月口中得知尚老大死亡这一事实时,分别说的原话是:第一次询问时两次说“我搞得他吃了(见97、98面)”、第一次讯问时说:“我把药搞得他吃了(见107面)”第二次讯问时说:“我把他毒死了(见112面)”,三次陈述的意思一样,但笔录中用的是引号,证明王某说的是当时陈光月说的原话,那么为什么原话有这样的不同呢?今天开庭又说:“公安机关在做记录时不让他说:“估计”两个字,实际上他不清楚该事实。但陈光月始终供述只给王某讲过一次,因此原话只可能是一种说法,陈光月对该事实的陈述的原话是:“尚莽子死了”,他又问:“是怎么死的?”我说:“是喝老鼠药死的(见79面第二次讯问,记录的是原话)”、第四次讯问是回答的原话是:“尚老大喝老鼠药死了。”陈光月并没有告诉丈夫是自己下毒毒死了尚老大。其他几次记录的不是原话。我认为被告人供述的“原话”真实性高于侦查机关根据陈述归纳的语言,在今天的开庭中也可以看见,程光月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对审判人员的提问不能准确的理解和回答,那么对公安机关笔录的认知和理解上是值得怀疑的!
而且,王某自认有做虚假陈述的行为,如:“我当时是想替陈光月分担一点责任,才说了假话(114面)。”
加之王某当时因涉嫌包庇罪被采取强制措施,那么他对对陈光月是一种什么心态呢?是痛恨她在重病时他人有染,还是能感激她没有给自己下毒呢?不同的心态会有不同的陈述,他的陈述与陈光月的也不一致。
因此,我认为王某的供述和证言均不应采信。
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公物证鉴字(2007)3513号报告的结论是:从1号、2号、3号检材中未检出毒鼠强。其检验结论和被告人陈述的用老鼠药毒死尚某的口供不能相相互印证。
《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形式科学技术尸体检验报告书》认为“鼠药易分解,故不能排除鼠药中毒身亡的可能。”我认为是不科学的,不准确的。该二位法医属于法医类检验鉴定专业,不是毒物鉴定专业,其鉴定超越了鉴定业务知识范围,应不予采信。
在卖老鼠药的贩子周章喜的陈述中,说:“药的外包装蛮杂,就药本身讲,一种是固体的,白色粉末状的,是用小玻璃瓶装着的;另一种是水剂,一般是用小塑料瓶装的,水剂有红色和无色两种,这一些鼠药的主要成分是:“氟乙酰胺”。
陈光月陈述的被害人死亡症状是:“大约坐了上十分钟,尚老大说是头痛想睡,就和衣仰面睡在地上,头里脚外,这时尚老大就出现口吐白沫,腿抽筋乱蹬,双手下垂,当时我就坐在尚老大的右边,就用左手握着尚老大的右手,这样搞了大约上10分钟,尚老大死了,一动不动了。”尚老大临死症状没有出现恶心呕吐、腹痛、麻木、四肢抽搐间断发生、口渴、腹部烧灼、大小便是禁等体征。可见被害人的死亡特征与鼠药中毒的特征大部分不相同。
最后,被害人生前体质不好,饭量小,有酒瘾,其父死于肝腹水。被害人难产出生,脑子不清晰,头部曾受过外伤,兴奋和酒后会不会引发猝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