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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酒店,陈武律师一字精巧为钟某轻罪辩护大获成功
抢劫酒店,陈武律师一字精巧为钟某轻罪辩护大获成功
2011-07-13 来源: 浏览次数:0
钟某抢劫案巧辩护刑期至少减六年
-------钟某酒店抢劫案,陈武律师一字精巧轻罪辩护大获成功
办案律师:陈 武
解释法律是法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是一项科学性工作,更是一种艺术。
被告人钟某获得罪轻判决——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
= = 本文精彩导读 = =
案情经过
本案争议的焦点
本案的辩护思路
本案的体会
本案法律问题解读:“户”在刑法上的范畴
【案情经过】
【本案争议的焦点】
【本案的辩护思路】
一、钟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63条第1款规定的“入户抢劫”的行为,该行为是由盗窃罪转化为普通抢劫罪,没有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理由如下:
首先,这个案件中对钟某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入户抢劫,需要对“户”的定义进行理清。根据刑法上的规定,“户”是指公民的私人住宅,即公民以居住、生活为目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在本案中,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是酒店,只是临时为客人提供休息场所的,并不具有具有居住和生活的目的,没有和外界形成相对的隔离。因此,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户特征。
最后,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这个司法解释更清楚的解释“户”在刑法意义上的含义,在这里有住所的特质在里面。因此,在酒店这种临时性的休息场地,并不是住所,也不具有提供家庭生活功能,且在这个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定为户。
二、钟某携带的小刀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面携带凶器抢劫
在本案中,钟某的携带的小刀是其朋友留下的,钟某是为了归还给朋友才携带,并不是一直携带在身上。并且,小刀是一般的塑料性折叠型的水果刀,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凶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案中钟某的携带刀具的行为不仅不是预谋,并且携带的刀具只是属于一般的小型水果刀,携带的目的是归还给朋友,并不是用来预谋抢劫,且塑料的小型水果刀也不管制刀具的范围。综上所述,钟某的行为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劫,只是属于普通的转化型抢劫,携带小刀的行为不应构成加重情节的证据。
三、本案中,钟某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