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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汇滴水湖雇凶杀人案的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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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汇滴水湖雇凶杀人案的律师辩护

作者:马友泉 时间:2011-07-19

 ,季将樊骗至上海市南汇区临港新城滴水湖西岛,趁樊不备之际,用短钢筋猛击樊头部数下,致被害人樊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本案二被告均被判死缓,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是中国对死刑适用的大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所有死刑案件的复核权都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以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表达我国虽然不废除死刑,但现阶段减少死刑判决的司法思想。第二,本案第一被告也就是雇主有自首情节,属于法定从轻情节,可免一死。而第二被告实际杀人的季某由于是被教唆雇佣,不是犯意的发起者,也有酌定的从轻情节。第三、本案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金与樊因家庭纠纷而起意,而季因金曾救过他的命而愿意帮忙,不是纯粹为钱而为之。综上,一审判决综合考虑了本案的各种因素,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及中国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应当说是比较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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