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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抢劫、强奸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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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抢劫、强奸案辩护词作者:杨晔蓉 时间:2012-12-01 查看(23) 评论(0)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华晋律师事务所接受杨xx的委托,指派杨晔蓉律师担任王xx涉嫌抢劫、强奸一案王xx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本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人指控王xx涉嫌抢劫、强奸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强奸罪具有犯罪中止之情节,又没有造成损害,对强奸罪应当免除处罚。
具有犯罪中止情节,因为他没有进行性交行为,不是因为他意志以外的原因中止,而是因为他也主观上认同该受害人有体臭而停止了犯罪,再者,体臭也不足以阻挡对于主观上要强行实施性交行为的被告人的强奸行为、让他们这一伙身强力壮的五被告人停止犯罪的程度,所以被告人是自己主观上有意识的放弃了进行性交行为的念头,而中止了犯罪;并且在第二轮的辩论中,公诉人认为五被告的抠摸对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很大的伤害,本人认为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是确实发生的实际的损害,并且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现都采用“插入说”,所以在本案件中,王xx主观上违背妇女意志想强行进行性行为,但后来因为受害人的体臭而放弃实施,在当庭他也供述未有性器官的接触、未进行性交行为,所以未给受害人造成事实上的、刑法意义上的强奸罪构成要件中的损害,根据“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王xx的强奸罪未造成损害,请求法庭对于王xx的强奸罪免予处罚。
二、被告人王xx犯罪以后,积极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王xx在系列抢劫案中是从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四、被告人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在家一贯表现较好,从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建议法庭给予被告人王春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西华晋律师事务所
杨晔蓉 律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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