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金牌辩护:毒品犯罪特别策划

 

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专业提供毒品犯罪辩护,电话:13328283800

阳光人生,从金牌刑事辩护开始!

    毒品犯罪是现代社会的肿瘤。毒品犯罪是暴利犯罪,因而是现代社会的多发犯罪,同时又是高压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处刑十分严厉!金圣维权律师网陈其象律师特别策划推出系列毒品犯罪金牌辩护文章,秉承“阳光人生,从金牌刑事辩护开始”的理念,为毒品犯罪依法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挽留更多生命! 金牌辩护: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金牌辩护:非法持有毒品罪

●金牌辩护: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金牌辩护: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金牌辩护:走私制毒物品罪 ●金牌辩护: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金牌辩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金牌辩护: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法条链接】

 

 

 

 

 

 

●金牌辩护:毒品案件死刑辩护

 

·《刑法》第六章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药品问题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处理没收毒品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毒品犯罪问题的电话答复

·公安部关于在成品药中非法添加阿普唑仑和曲马多进行销售能否认定为制造贩卖毒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是否属毒品及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南宁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8年)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公安部禁毒局关于非法制造贩卖安钠咖立案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关于认定海洛因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查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的答复(1987.7.15)【节录】

         云南省关于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

  一、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两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在300两以上不满500两,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黄皮2500克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黄皮在1500克以上不满2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吗啡500克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吗啡在300克以上不满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贩毒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一贯贩毒的;武装贩毒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或者抗拒逮捕的;既贩毒又开设“烟馆”容留他人吸毒的;内外勾结,进行国际性贩毒活动的;贩毒犯在劳改期间脱逃后又进行贩毒的等。

  五、在处理贩毒案件中,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仍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1988年)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性质分别立案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2.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

3.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4.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

2.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3.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4.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万五千株(相当于生鸦片一百两)以上的。
以上各条所说的毒品数量“以上”都连本数在内。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