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毒品案件的辩护

律师档案

梁允河律师

所在地区:安徽 - 六安

[点击咨询]

[]

手机:13705648062 13339119568

电话:0564-3210233 3213010

执业证号:120213114050

所在律所: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

律师文集更多>>

专业找六安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律师文集> 毒品案件的辩护

毒品案件的辩护

作者:梁允河 时间:2010-03-26

        毒品犯罪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直是我国刑事法律打击的重点.由于我地在外流人员回归带入大量的毒品,加之各娱乐场所也存在有吸贩的情况,所以,毒品呈增加趋势.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响应国家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更要依法保障毒品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

(一)毒品犯罪的主体
     在我国农村和边远地区,一些地方仍习惯沿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方法,在户籍申报登记过程中,往往以农历申报出生日期。毒品犯罪过程中,组织者往往利用未成人进行毒品运输、走私,因此,未成年人真实周岁年龄的查实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应亲自走访当事人住所地,包括被告人的家人、邻居、出生时所在的医疗机构。详细了解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查看医院的出生登记,经常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同样,毒品犯罪当事人是否怀孕、哺乳,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又聋又哑或是盲人都是刑事辩护律师在毒品犯罪主体部分要考虑的问题。
(二)毒品犯罪的主观方面 
     毒品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毒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必须是明知。2007年公检法联合意见中对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列举了八种行为认定为应当知道。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必须从基本事实出发。首先要了解是否已经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携带的是毒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确有上列十种反常表现。根据2007年公检法联合意见和2008年最高院意见规定的十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推定,那么作为推定的结论,前提的基本事实必须真实、确凿。其次要综合考虑案件中的客观实际情况,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行为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结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提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明知的辩护意见。第三,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必须明白,两意见中的推定明知不是以确凿证据证明的,而是根据基础事实与待定事实的常态联系,运用判断和推理得出来的。那么,就有可能出现例外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出合理的解释,辩护人应主动与司法部门沟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解合乎情理,就不能认定其明知。
(三)毒品犯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毒品犯罪的客观行为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经营型的毒品犯罪行为,包庇、窝藏型的毒品犯罪行为,持有型毒品犯罪行为,引诱、强迫、帮助他人消费型毒品犯罪行为。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必须明白各种类型的毒品犯罪的客观方面的一个共同点就是都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以积极作为的形式实施毒品犯罪行为,刑事辩护律师应该考虑,根据刑法理论主、客观一致的原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 
       同样,比如在贩卖毒品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或者以贩养吸往往很难分清,如果量少,又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吸食毒品的行为,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贩卖的行为,辩护律师可从无罪的角度辩护;如果数量较大的,无其他证据证明贩卖等行为,可以考虑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角度去辩护。又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他人转移、窝藏毒品的,往往与运输、非法持有的行为很难界定,但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应该考虑运输毒品通常距离相对比较远,如果携带毒品的距离比较短,且不是一个独立的运输事实,则可考虑向转移、窝藏毒品犯罪思路上辩护。
二、共同犯罪主、从犯关系分析是辩护律师的常规思路 
      众所周知,毒品犯罪案件一般涉及到共同犯罪,甚至是犯罪集团。根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虽然上下家之间单线联系比较多,但横向的组织结构之间一般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在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老板、马仔之间一般是主从犯关系,但毒品犯罪案件的主从犯关系比较复杂,很多案件马仔被认定主犯也很常见,关键要看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三、毒品犯罪既、未遂形态分析是律师辩护重点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