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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被告人HJ职务侵占案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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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被告人HJ职务侵占案二审辩护词

2006年04月09日    投稿人:李勇律师    点击:次    

摘要: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如何认定?依据?劳动法?人事档案?工资发放记录?任命书?

第一,一审判决将《劳动法》不能认定为MNF公司职员的被告人,判决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人员,而在本案中恰恰存在形式上属于MNF公司的职员,而本质上或者说法律上又不能认定被告人属于MNF公司职员的冲突。那么,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某公司的职员,其判断的依据首先是我国现行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而刑事法律认定某被告人是否属于公司企业人员,同样也要以劳动法律、法规作为唯一依据。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MNF公司与HJ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签《责任书》上也没有劳动报酬、劳动保障、劳动纪律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同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HJ从事的不是以工资形式体现的有偿劳动,同时也没有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以及招用记录,因此HJ与MNF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究其法律关系的本质,双方仅仅属于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之间所签订的具有承包性质的销售代理合同关系。然而一审判决恰恰将违反劳动法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作为了判决刑事案件的依据。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HJ与MNF公司之间签字确认的应付债务,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不是刑事追诉。

保护民营经济,不需要牺牲国家法制和司法信誉!

这种司法的不诚信和不公正必将是CS经济的悲哀!

 

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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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李勇律师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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