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武汉诈骗罪缓刑辩护成功案列
当前位置:华律网 > 成功案例 > 刑事行政类律师成功案例 >> 刑事辩护案件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人人网
武汉诈骗罪缓刑辩护成功案列
2013年03月08日 投稿人:肖小勇律师 点击:次
摘要:该案件是叶某诈骗罪。该案中叶某诈骗事实很清楚,我们辩护的意义也就是争取缓刑。通过我们的努力,该案件正式判决叶某缓刑。
武汉诈骗罪缓刑辩护成功案列
该案件是叶某诈骗罪。该案中叶某诈骗事实很清楚,我们辩护的意义也就是争取缓刑。通过我们的努力,该案件正式判决叶某缓刑。法院认为:李某(该案另一个共同被告),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李某、叶某诈骗老年人的财物,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叶某退出违法所得,且涉案部分赃款被当场查扣已发还被害人,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指控的第一起诈骗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极其具有的缓刑监管、帮教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叶某的辩护人(就是我们)提出叶某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适宜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后法院判决:二、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6000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二被告人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6000元,以及被告叶某退出的赃款6000元,发还被害人。至此,该案完美终结,希望被告人叶某,能够在缓刑考验期好好表现,踏实做人。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叶某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叶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详细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现结合法庭调查的情况,就被告人叶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叶某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数额巨大”不当。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辩护人认为叶某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为被告人叶某作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
一、叶某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从叶某所有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叶某归案后,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诈骗行为,悔罪意识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对叶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叶某犯罪后,积极退赃,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缴纳罚金,犯罪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叶某犯罪后,积极向被害人退赃,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缴纳了10000元罚金;且2012年9月4日在黄石市某镇的诈骗中,叶某被当场抓获,诈骗的财物依法返还被害人,对被害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本案中叶某诈骗财物6000元已经依法归还被害人,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缴纳罚金10000元,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三、叶某是偶犯不是累犯,且其系为生活所迫被逼无奈而从事诈骗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叶问泉只在2011年1月6日在松溪和2012年9月4日在黄石市某镇实施过诈骗行为,系偶犯。另从询问笔录可知,叶某系因生活贫困被逼无奈才会误入歧途去实施诈骗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9、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之规定,依法叶某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且应当尽量使用缓刑。
四、叶某年纪已经接近60岁,其犯罪目的系为生活贫困所迫,其人身危险性极小,再犯的可能性不大,依法可以酌情予以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