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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强化了律师的辩护权

       新刑诉法强化了律师的辩护权

 

第一,明确规定辩护权(第条)。由此,明确了侦查阶段律师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地位,是辩护律师。

第二,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职责包括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第35条)。这是修正前没有明确规定的。

第三,明确规定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36条)。修正前司法解释有规定可以了解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向侦查机关了解情况,以致向侦查机关了解会招致拒绝。修正后明确了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同时,明确规定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意见附卷。

第四,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凭“两证一委托”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第37条)。

第五,明确规定了律师可以调取三种证据(第四十条),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

第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条)。前者为律师程序辩护,后者将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推广至普通案件,值得辩护律师重视。

第七,赋予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遇阻碍申诉控告权(第47条)。

第八,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告知辩护律师(第160条)。

第九,诉讼各环节重视律师意见(第193条),庭审更具对抗性。

第十,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第182条)。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庭前会议制度,为律师提供了庭前沟通的机会。修正前,庭前沟通基本上是公诉人占优势。现在制度化,基本上做到了形式上的平等。

第十一,明确规定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第条)。

第十二,死刑复核程序,明确规定了律师可以要求听取意见(第240条)。

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辩护权,是机遇,更是挑战!认识角度的不同,会有不同的评价。从条文宣示角度看,机遇多于挑战。从条文的执行看,挑战可能多于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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