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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为律师辩护作用带来的新变化

                     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

                                  韩宝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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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作用从无所作为到有所作为。

从现行刑诉法第33条、第96条的规定看,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其作用实质上仅局限于提供法律帮助。而诉讼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一般处于想为而不能为的无所作为境地。对此,最高院副院长张军在2007年全国律协刑委会举办的“刑事辩护与构建和谐社会”研讨会上指出,这是立法机关从国家利益考虑,有意在立法时设计的制度安排,目的就是让律师无所作为。新刑诉法的实施,将使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所作为的境况,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

    (一)明确了律师的辩护人身份,提高了律师的地位和作用。

    (二)

    (三)辩护律师可以有条件地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

   

    (五)辩护律师可以随时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作用从基本无作为到可以有作为。

不能阅卷审查证据,律师就没有发言权;律师的阅卷权的保障,是履行辩护职能的基础前提,否则,律师的辩护作用就无从谈起。按照现行刑诉法

   

   

   

(四)辩护

    三、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作用从有小作为到有大作为。

    辩护实践中,在法院审判阶段,由于现行刑诉法的一些规定不明确,辩护人的权利设置有限制,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多数情况下,被法院无理不采纳,律师的辩护作用经常处于只能有小作为的状况。新的刑诉法对一系列制度的修订、完善,为辩护律师发挥大作为、大作用,提供了新的机遇。

    (一)

 

(三)

(四)完善和明确了一系列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律师辩护作用更加明显。   

新刑诉法172条关于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材料全案移交的规定,克服了实践中公诉机关存在的“为我所用”,有意隐瞒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移交法院,给律师辩护带来的影响;第49条明确了公诉案件检察院具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降低了律师的调查取证负担和风险,可以有效纠正法院在判决中对律师辩护意见的无理不采纳问题;第53条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条件和标准,为律师提出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法院采信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了依据;第187条明确了辩护律师有权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有权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法院在何种情况下不采纳鉴定意见的规定;第192条明确了辩护人可以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的规定;有关技术侦查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要求录音录像,第223条关于开庭审理上诉案件的条件和范围,以及非法证据排除一系列程序规定。总之,新刑诉法的大面积修订,丰富和增加了律师的辩护观点,扩展了律师在程序辩护方面的作用空间,同时对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采纳律师辩护意见,正确定罪量刑,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律师的辩护效果也会得到进一步提升。几年来,笔者在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共有10起公诉案件,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开庭后检察院撤诉,被告人平均羁押6个月以上无罪释放;1起自诉刑事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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