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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引多天后释放。







在我国刑诉界,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业已达成共识,且具有法律依据。但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与否,尚存争议。英美法系国家认为,“警察是法庭的公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其当然义务(陈光中、江伟,1998)。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刑讯逼供时有发生,所以我们要通过法庭来审查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在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不利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也不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所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必将成为一种趋势。《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38条:“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3条:“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这为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提供了立法依据。但还有待于由立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立法中予以体现,并付诸实践。
5.确立违反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惩戒和救济制度
《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我国法律已对非法取证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措施,但对于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非法取证行为,我们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惩戒制度。我们可以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追究非法取证官员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同时对于违法取证的行为,可以设定相应的国家赔偿。而对于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在审判中也予以排除,从而达到保障和救济的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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