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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冒充军警抢劫案的成功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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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冒充军警抢劫案的成功辩护作者:何海明 时间:2011-11-14 查看(2)
未成年冒充军警抢劫案的成功辩护
同时“冒充军警抢劫”其实质意思是被害人得知行为人为军警人员,在抢劫实施过程中令被害人足以认为行为人是军警人员,或至少对冒充行为有清楚的认识。但本案中被害人对于冒充情节在其报案陈述材料和第一次询问笔录里都不曾提及,也就是说被害人对于冒充的情节根本没做任何考虑,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精神强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第二,本案系抢劫未遂,犯罪嫌疑人抢到被害人钱包后发现没有钱,随后即被巡逻警察当场抓获。依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第三,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
三、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应当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