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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朱某盗窃案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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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朱某盗窃案二审辩护词

作者:马革联 时间:2010-06-24 查看(1193) 评论(1)

2009)醒龙刑辩字第(032)号

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朱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盗窃罪的二审辩护人。经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查,认真研习有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朱某盗窃罪事实完全错误,朱某依法不构成盗窃罪。现从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角度,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酌。

元的一根50米长的3*50+1*25m㎡型电缆线。

页;。退一步说,即便按朱某讯问笔录上之的不实记录,也只是挖捡了“约长5-6米铜芯电缆两根,60多点斤铜芯线”(见侦查卷第2卷第33-42页共4次供述笔录),而非一根50米长的电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朱某说起所挖捡到的两根1米长的电缆铜芯最多不过35斤的样子,其供述笔录上记录的“大约60多点斤”铜芯线的说法,实系办案人员根据其出售物品(铁球锻1000多斤及两段约1米长的铜芯线)所得1200元,然后全部按铜芯线19/斤的价格反推算出来的一个重量数字。办案人员将朱某所说挖捡铁球锻的事实故意抹去,并故意全部记录为铜芯电缆线【见朱某《自述书》第1页);实际上,在朱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有这样的记录:“我因曾经在那里做过事,晓得侧边原来是放球段的,我想那电缆沟里应该还有球段,我便到搅拌场里拿了把铁锹过来,我把电缆沟里的灰扒开,发现沟里有两根粗电缆,…”(见侦查卷第2卷第34页)。可见,朱某本来是去挖捡铁球锻的,这也印证了朱某《自述书》的真实性】。然后,办案人员再次审问废品店老板王中祥时(注:这里记录时间被提前至2009916日),对王说:“有一个姓朱的说销了60斤铜给”。结果王中祥只好按办案人员的要求认了:“既然他说销给我了,那就是销了”。于是,实际上没有收到朱某60斤铜芯线的王中祥后来只好应办案民警的要求花了1440元及租车费400元,去汨罗以24/斤的价格在朋友那买60斤铜回来作为“赃物”交给派出所!(见附件五2010523日对王中祥的《调查笔录》、朱某亲属与王中祥的《谈话录音》)。毫无疑问,朱某案一审的错误判决,系从办案人员李智对朱某的第一次讯问(20101220:101:52)时违背实事求是原则,不如实记录所挖捡物品之时开始的!

米的3*50+1*25m㎡”型的电缆线。

523日《调查笔录》,朱某亲属与王中祥的《谈话录音》)。

其三,《价格证明结论书》(长价认证【2010743号)也不能证明朱某挖捡的物品价值是3900元,尽管其在没有查验实物的情况下对标的为“3*50+1*25m㎡型铜芯电缆线50米”做出了3900元的价格鉴定结论(见侦查卷第14-15页)。如前所述,无论朱某挖捡的物品系“废旧铁球锻+两个1米长的电缆铜芯线”,还是“两根5-6米长的铜芯电缆线(约60斤纯铜芯线)”,该鉴定的标的物并非其中任何之一,也不是依托其中任何之一实物所做出的。也就是说,该价格鉴定结论是在假设有“一根3*50+1*25m㎡型铜芯电缆线50米”,2003年投入使用的,正常使用,在20099月初被盗时,该电缆价值为3900元。显然,这样的鉴定结论无论如何其有多么的正确或多么错误,都与朱某案没有关联性。因此,该价格鉴定书不能作为证明朱某盗窃物品的证据资料予以采信,是毋容置疑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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