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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持菜刀自卫”案宣判 正当防卫不成立
常熟“持菜刀自卫”案宣判 正当防卫不成立
12日下午,备受关注的江苏常熟“菜刀队案”在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何强为首的湖南青年“菜刀队”成员“正当防卫”不成立,犯聚众殴斗罪名成立。其中,“砍刀队”主犯曾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菜刀队”主犯何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去年8月一审为3年),其他成员均被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与该案发回重审时相比,“菜刀队”成员量刑普遍减轻。获悉法院判决结果后,“菜刀队”成员表示将上诉。
备受关注的江苏常熟“菜刀队案”在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
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张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陈强、张人礼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龙云中、李毅夫犯聚众斗殴罪,免予刑事处罚。
“菜刀队”击退“砍刀队”
2010年底,常熟市忠发投资公司董事长徐建忠前往澳门赌博,在此期间向他人借有巨资。事后,自称是债主的曾勇等人多次向其讨债未果。
去年4月2日中午,以曾勇为首的24人手持砍刀等刀具,前往常熟市忠发公司的二楼办公室内,与以何强(公司员工)为首的6名湖南男子发生斗殴行为。何强等人手持菜刀、椅子和垃圾桶等,“砍刀队”被击退至办公室外后逃离现场,械斗导致3人轻微伤。
去年8月15日,何强等5人被常熟市法院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当时,“砍刀队”曾勇等24人无一人归案。去年10月至今年2月,曾勇等15人被抓获。
何强的亲属不服判决,将一段长约8分钟的斗殴视频传到网上。很快,视频受到广泛关注,并被网友冠名为“农民工勇斗砍刀队”或“史上最窝囊的黑社会”。
很多网友及法律人士认为,“菜刀队”是在自卫,并未构成犯罪。知名公益人士张洪峰广发英雄帖,邀请律师为此案伸张正义,来自北京、湖南、杭州的十余名律师组成律师团参与到此案当中。
去年11月13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案被发回常熟市法院重审。
“菜刀队”是否属正当防卫成焦点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何强一方行为是否算“正当防卫”、是否存在主动挑衅“约架”行为。据通话记录和监控录像,何强在主叫曾勇后,何强等人便开始在公司内纠集人员、准备菜刀等工具,再次主叫曾勇后在公司等候。
公诉方提出,事发当天,在何强一方事先挑衅约战的前提下,曾勇一方前往斗殴,在主观前提上,双方均具备了主观故意的性质,客观上双方均持有刀具并产生了械斗的行为,最终导致了3人受伤的后果,属于聚众斗殴。
辩护律师不否认公诉方提出的客观证据,承认双方都有聚众和持械的事前准备,但何强一方并非主动攻击,出发点在于防范自己受到侵害。双方的持械行为性质不一,“如果对方不来,斗殴就不会发生”,何强、李毅夫一方是在预感到对方可能持刀上门滋事的情况下做的防范措施,属于正当防卫。
辩护律师与公诉方从案发时间、地点、刀具、自保节制等问题与案件性质联系进行了论辩。
法院否定正当防卫说
究竟是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今日的宣判给出了答案。公诉人认为何强方具有斗殴的故意。何强谈判的目的是为了让曾勇方放弃25万元的赌债,是非法目的。其余几个被告人事先明知何强欲与人斗殴却都参与了其中。
法院认为,对于因民事纠纷或其他非法利益纷争引发的双方纠集多人,有预备有预谋而发生的较大规模以上的相互斗殴行为,由于其动机和主观故意明显藐视法纪和社会秩序,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理论与实践上都认为应当符合聚众斗殴犯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系赌债纠纷引发,系非法利益之争,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且等待对方上门,充分表明何强等人对斗殴持积极态度。何强在人员到位、工具齐备的前提下,再次主动拨打曾勇电话,应当认定何强一方在主观故意上并非基于防卫的目的,而是具有与他人互殴的故意。所以何强等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聚众斗殴罪,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常熟聚众斗殴案创下4大“最”
1、连续开庭时间长达12天
如果没有去年9月6日网上开始热传的一段打斗视频,同年4月2日发生在常熟的这一聚众斗殴系列案,其结局会如绝大多数普通刑事案件那样,即便11月23日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也会淹没在当下浩淼的网络热点话题中,激不起几个浪花,更不会持续发酵,以至于法院仅为一起极为普通的刑事案件连续开庭审理12天,这在江苏法院历史上极为罕见。
2、在网上引发空前的关注
常熟“聚众斗殴”系列案首次进入公众视野,源于去年下半年网上热传的一段视频,网友称其为“农民工勇斗砍刀队”或“史上最窝囊的黑社会”。一时间,“农民工、黑社会、砍刀队、借贷纠纷、正当防卫、司法不公”这些本案中的关键词,均与时下公众聚焦热点或多或少找到契合之处,加上部分媒体报道或信息披露不透明,倾向性意见在网络传播中放大,一经“打斗视频”的撩拨,常熟聚众斗殴系列案向热点网络事件迅速发酵和放大,并在网上持续受到关注。
3、极具个性的“公益律师团”
常熟聚众斗殴系列案中最受外界关注的,当属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南等地10多名律师组成的“公益律师团”,他们为何强等“菜刀队”一方作了无罪辩护,但表现张扬,极具个性:接连不断“抗议”、“反对”;屡屡绕圈式迂回发问;爱用反问句慷慨激昂。整个辩护过程保持高调语态,往往站立发言,一站就是一小时不觉疲倦。
4、最为“雷人”的庭审现场
开庭之初,律师团就程序问题向法庭“发难”,“反对”、“抗议”不绝于耳,庭审几乎陷于停滞,而在长达10多天的庭审过程当中,审判长的发言也曾多次被辩护律师打断。而庭审中,更是传出了非常多的经典“雷语”,诸如“审判长必须公布婚姻状况、住址、是否通过司法考试”、“审判长无权发言”,等等。
法学教授支持聚众斗殴说
昨日,记者在南京采访了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国祥,他认为何强等人的行为应构成聚众斗殴罪。
孙教授说,聚众斗殴犯罪是指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寻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果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根据双方供述的事实经过以及相关的录像、证人证言等,本案的性质应属于聚众斗殴。
他认为,本案斗殴的起因源于一笔非法债务。实际上,债务本身是否非法并不是本案需要特别评价的内容,而试图用暴力的方法索债或者逃债都是对刑法保护的正常社会秩序的挑战。何强一方的行为表面上看有一定的“被动性”,但从其实施了挑衅行为,反映出对激化矛盾乃至发展到斗殴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关键作用。且也准备了相应的工具,双方都有斗殴的故意,对双方均应以聚众斗殴罪认定。
孙教授说,尽管实务中的斗殴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民间往往视打上门来的一方为侵害方,守方为受害方,但在法律上对斗殴的场所并没有特别的限制,所以不影响案件的性质。
孙教授认为,如果双方都存在着斗殴的故意,通常也就不存在侵害与被侵害区分。何强等人敞门持刀以待,也说明他们是等待斗殴,而不是防卫。由此可以确定,何强等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动机和目的,他们的正当防卫权应该被否定。所以对这种动不动就逞强施暴的聚众斗殴的案件,应该予以必要惩治,否则就是对这种暴戾之气的一种姑息。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一)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构成何罪就认定何罪。
(二)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进行,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罪只能聚众实施。
(三)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二者区别的根本标志在于犯罪动机。聚众斗殴罪中的杀人、伤害行为,虽然与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一样,都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但是它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在杀人、伤害行为中,通常表现为为了称王称霸,充英雄好汉而惹事生非,与对方争个高低。所以,凡是为了争霸"势力范围",或者明确表示要打服对方,而行凶伤人的都是聚众斗殴中的伤人行为。而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则往往是对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认识的人,由于宿仇旧恨而起意伤害对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确的伤害对象和伤害故意;如果是临时起意伤害对方,也往往是因为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明显的在对方一边,或者在互殴中伤害他人,这种情况往往是双方都有过错,责任不易分清。
当然,本条第2款明文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四)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两者在客观方面有相同之处,如犯罪形式都是聚众,但两者存在明显不同。首先,犯罪动机不同,前者大多是为了争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而破坏公共秩序,后者则多是为了实现个人某种不合理的要求,如分房、调工作等而破坏公共秩序。其次,情节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情节严重,后者要求情节严重,必须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否则不构成犯罪。最后,两者犯罪方法不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方法一般是暴力方法,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除了暴力方法外,还可以是非暴力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