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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价值一千九,轻罪辩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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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年9月17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晁X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晁X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起诉书和本案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晁XX在本案中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我国《刑法》第16条第4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晁X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从本案证据材料看,本案被告人晁XX在参与本案的盗窃犯罪活动以前,从未有过触犯刑法的其他任何犯罪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从未有过触犯法律的其他任何违法活动,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显系初犯。
三、本案被告人晁XX在本案中,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晁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一审审判期间,对自己直接参与本案盗窃犯罪的全部活动及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待,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了本案的收购赃物犯罪活动及全部过程。这充分证明被告人晁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四、本案被告人晁XX在参与本案盗窃犯罪时,其盗窃赃物的数额明显较小,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
本案被告人晁XX虽是本案的案犯之一,但其在参与本案犯罪时, 其盗窃赃物的数额明显较小,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晁XX在本案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在参与本案犯罪时, 其盗窃赃物的数额明显较小,其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晁X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晁XX进行适当的从轻、减轻量刑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案被告人晁XX在未满18周岁的时候,因对物质利益上的追求,踏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教训是深刻的,无论是被告人晁XX本人对此都是非常后悔的,其诸多亲属对此都是非常惋惜的。在此,辩护律师再次请求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在审理此案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晁XX的诸多从轻和减轻的情节,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晁XX进行适当的从轻、减轻量刑处罚,使之顺利走向改过自新的道路。
本案被告人晁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0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