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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盗窃价值2588元,成功轻罪辩护单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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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撰写整理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2011年8月20日
附本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于XX家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于X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被告于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于X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显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于X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于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并通过家属向法院罚金,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于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证明本案被告人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于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以上种种原因,能够对本案被告于XX从轻、减轻其刑事处罚。
被告人于XX的辩护人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