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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行为被法院认定故意杀人被判处死缓的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邓华的父亲邓小金委托,并指派我作为邓华的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首先请允许我仅以辩护人的身份向被害人亲属表示最诚挚的问候,希望他们早日从失去爱女的痛苦中解脱出。

这一案件发生以后,被告人的家属及一同干活的工友都对此感到十分意外,都不相信被告人会犯故意杀人罪,甚至不能够给出一个让我们可以理解的即使是最为平淡的理由,而仅有被告人说到:他当时头脑一片空白,只是吕秀伟在倒地瞬间叫到“邓华”的名字时,邓华才被惊醒,但事情已经发生。在这样平实的语言背后,其实包含着刑法理论当中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现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以此与国家公诉人商榷。

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刑法第

首先,被告人和受害人在案发前几天,被告人与受害人还到绵竹耍了几天,当时并没有看到双方有任何不正常的情况。

其次,在事发当天,被告人给受害人发短信,问她在做啥子,但受害人不予理会,后被告人又打电话给受害人,受害人及不耐烦地说了 “今后不要给她打电话了,打电话又没有啥子事”,被告人听后,认为受害人是打麻将输了钱,心情不高兴,想到洛水来安慰受害人,据此,被告人从其他工友处借了

其三,被告人从安县赶到什邡的洛水后,被害人对被告人不闻不问,形同路人,而且在吃饭时,也不叫被告人吃饭,被告人在无赖的情况下,买了两瓶啤酒,这足以说明被告人当时心情的烦躁与无助,自己付出了真正的感情却得到如此的回报。由于被告人从心理上已经将受害人作为自己的老婆,但对方却在此时是如此的冷漠与无情,使被告人心理产生了一种混乱或错觉,做出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但被告人主观上绝对没有剥夺受害人生命的想法。

其四,被告人也是三十几岁的人了,也早想成家立业,受害人吕秀伟能够成为其未来妻子,也是他求之不得之事,更何况在没有搞清楚为什么吕秀伟不理他之前,被告人邓华没有必要,也没有这理由杀害被害人。

根据以上事实,本辩护人的确无法认同《起诉书》中认定的被告人有:

相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侵害的客体剥夺公民的生命权不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即遂)罪都是故意犯罪并且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其故意的内容有明确的区别,前者对于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行为人并不希望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在后者当中,对于受害人死亡结果并没有违背被告人的主观意志。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材料,被告人对于吕的死亡是持否定的态度,对于一个自己所爱的人,没有理由、也没有想法将受害人置于死地,但从被告人所做出的行为,应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二、被告人当时叫茶馆老板拨打“110”的行为,且事后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本案中,被告人将受害人刺伤倒地后,一手拉住受害人的手,看见茶馆老板准备拿手机拨打电话(当时他并不知道乔老板也是报

根据当事情况,被告人是完全有逃跑机会,但他并没有这要做,而是等待警察到来,警察到来后,当问其是不是凶手,被告人不仅承认“是”,而且还将双手平举给警察戴手铐。被告人归案后对自己的罪行也供认不讳、态度诚恳、悔罪深刻,在辩护人会见时他时也多次表示希望能尽其所有赔偿被害人家属,并真诚地向受害人家人赔罪,恳求被害人家人的原谅。这一切说明,反映出被告人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有了明确的认识并愿意为之承担责任。

三、被害人在处理与被告人恋爱关系的事情上,有一定的不妥,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一个原因,在量刑时应给予从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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