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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吴某某故意杀人案指定辩护辩护词
[原创]吴某某故意杀人案指定辩护辩护词
2008年12月28日 投稿人:金庆龙律师 点击:次
摘要:辩护人认为:本案是一起雇凶杀人和灭口杀人的连环杀人案,被告人吴某培是雇凶杀人的主谋,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吴某英为了8000元钱,铤而走险充当雇凶杀人和灭口杀人的杀人工具,是本案的实施犯,也是从犯;被告人吴某英在灭口杀人案落网后,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雇凶杀人案的犯罪事实前,向公安机关主动交待了雇凶杀人案的全部作案过程,对查找主凶破获雇凶杀人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具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
[原创]吴某某故意杀人案指定辩护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某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洲联合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吴某英涉嫌故意杀人罪发回重审一案的指定辩护人参加诉讼。接受指定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案件的卷宗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刚才庭审举证、质证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定案时依法采纳。 辩护人认为:本案是一起雇凶杀人和灭口杀人的连环杀人案,被告人吴某培是雇凶杀人的主谋,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吴某英为了8000元钱,铤而走险充当雇凶杀人和灭口杀人的杀人工具,是本案的实施犯,也是从犯;被告人吴某英在灭口杀人案落网后,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雇凶杀人案的犯罪事实前,向公安机关主动交待了雇凶杀人案的全部作案过程,对查找主凶破获雇凶杀人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具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 一、 雇凶杀人 (一)、雇凶杀人的主观条件 在庭审中查明,被告人吴某培与被害人吴某昌积怨极深,被告人吴某培早就预谋杀害被害人吴某昌,有以下事实:
在庭审中被告人吴某培供述曾跟被害人吴某昌打过两架,但两次都打不过吴某昌,萌生了除掉吴某昌的念头。
“问:你家和吴某昌有什么仇恨?
“问:你们是怎样商量杀发凶的?
“问:你和吴某培商量杀吴某昌这事是怎样商量的?
答:吴某培在和我通电话时,多次问我是否找得人搞吴某昌。我曾经提过叫几个朋友打吴某昌一顿,教训他一下就行了。吴某培说是要搞就搞死,不搞死他反倒要找麻烦的。最后才决定杀死吴某昌的。”
“我说:要干就干得漂亮点,免得以后查出来,搞都要搞死。”
“问:你妻子知道你和发言要杀死吴某昌没有?
问:什么时候讲的,在什么地方跟你妻子讲的?
答:发言走后,晚上睡觉我跟我妻子讲的。
问:在什么情况下,你才跟你妻子讲的?
(二)、雇凶杀人的事实
被告人吴某培雇凶杀人的事实,在以下证据中得到充分的证实。
“问:有哪些细节没有交待清楚,你把情况讲一讲?
我了,我非要把他杀死;第二是我和发言联系好后,发言在吴某昌被杀的头一天中午从广东坐车到凯里,并叫我拿
“问:继续讲下去?
答:发言就问我怎么办?我说只要你们搞好就行了,要搞得稳点,不要出事。我还问发言他们来几个人,发言说:来几个朋友,现在上面吃饭,我一直没有见到发言的这几个朋友们,发言还问我吴某昌的活动情况和规律,我说吴某昌是睡在家里厢房二楼,他喜欢晚上窜门,晚上喝酒后上厕所次数较多点,厕所在我家大门口对面。我把这些情况跟发言讲了后,商量决定当晚就动手。这样,我就说:你们看好怎么搞就行了,你们要搞别搞在我家门口,发言说:好。”
二、被告人吴某培指使被告人吴某英杀人灭口的事实
在被害人吴某昌被雇凶谋杀后,被告人吴某英逃回广东江门,并多次与被告人吴某培电话联系,了解雇凶杀人案是否露馅?而被告人吴某培被公安机关传唤询问过两日,在公安机关强大的压力下,害怕事情败露,在上述二被告的通话中,被告人吴某培指使被告人吴某英杀人灭口。这一事实在下列证据中得到充分的证实。
“问:吴某英把吴某昌杀死之后回到广东打了几次电话给你?
问:每次通话的内容是什么?
答:第一次是案发后的第二天,吴某英打电话给我说:现在人(指吴某昌)怎么样?我说:人死了,现在公安在我家门口转,我怕得很。”
“问:你为什么要用石头砸杨某刚?
答: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和杨某刚杀死吴某昌(发凶)后,回到江门市后,我用公用电话打电话给吴某培,问吴某培:‘我们杀死发凶后,寨子里发生什么反映没有?’吴某培说:‘我们寨子里很多人被抓去问话,我也被抓去问了两天话,后来全被放回来了,没有什么事了。和你一起来杀人那人怎么样,是搞什么的?’我说:‘和我去杀发凶这个人是经常搞小偷小摸的,经常被公安局抓去。’吴某培说:‘既然是这种人很麻烦,要是以后犯很大的事被公安局抓去,把我们俩都供出来很危险,你想办法把他搞定,回来后再商量。’”。
三、被告人吴某英具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
被告人吴某英在受被告人吴某培指使杀人灭口落网后,在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对其进行的第三次讯问时,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在雇凶杀人案中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待了雇凶杀人案的全部过程,对破获该案,寻找雇凶杀人主谋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纵观全案卷宗,在雇凶杀人一案中,被告人吴某英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从雇凶预谋,到实施犯罪,再到指认犯罪现场,辨认犯罪凶器等全过程都是被告人吴某英向侦查机关主动、如实交待的,对查明案件事实,找到主凶,破获该案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被告人吴某英具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
四、对被告人吴某英定罪量刑的建议
谢谢!
注:文中“三祥”是吴某培的别名;“发言”是吴某英的别名;“发凶”是吴某昌的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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