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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不是一张纸--余平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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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不是一张纸--余平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辩护词 (2012-02-06 15:17:06)

标签: 刑事 辩护 国有资产 无罪 杂谈 分类: 刑事

案情简介

余平,曾任凤台县渔业劳动管理站站长,渔业劳动管理站与凤台县水上运输队是“一个单位、两块牌子”。成立至今,无国家投资。水上运输队利用个职工集资及银行贷款进行水上运输,自劳自吃至今。2005年水上运输队经凤台县农委、体改办批准改制,职工集资160万元购买水上运输队的净资产――船队,成立股分制企业。凤台县检察院于2008年8月29日以贪污160万元对余平立案侦查并拘捕,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对余平取保候审。后又以私分国有资产160万元,于2011年5月28日将余平诉至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开庭审理。2011年10月21日,多种因素影响,法院一审认定私分国有资产42万元。三年之久、两易罪名、曾请示到省检察院。水上运输队职工曾经写联名信给法院要求判决余平无罪,该案在凤台县影响极大。作为辩护人,依然为该案奔走呼吁。

辩护词内容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为凤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余平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王克生、刘焱律师接受余平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余平本人同意,担任其本案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审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辩护人查阅了本案七本卷宗材料,并先后18次会见了在押被告人余平。

本案侦查机关从2008年8月29日立案侦查,至2011年5月28日移送法院,侦查、审查阶段历时2年9个月时间,其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从侦查的贪污罪到审查起诉的私分国有资产罪两易罪名。本案谈不上重大,显然疑难、复杂,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诸多问题值得商榷。辩护人认为:凤台县人民检察院的凤检刑诉(2011)第94号起诉书指控余平私分国有资产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审判的根本目的是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不枉不纵”,使符合刑法规定的罪名的人受到法律的追究,使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无辜免受牵连,在这一点上,控、辩、审三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鉴于此,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凤台县渔业劳动管理站(以下简称渔业站)并不属于《刑法》第396条规定的国有事业单位。

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所需经费由国库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的部门和单位(辞海(1999年版)第160页),本案中渔业管理站是“事业性质,企业管理,人员编制3-5名,经费自收自支,所需人员从局内部调剂解决”(见侦查卷二第130页《关于成立凤台县渔业劳动管理站的批复》凤编[88]015号)。事实上,渔业站是凤台县农委下设的二级机构,县编办当时只是批了单位编制,限制了人数规模,没有批干部编制,人员是畜牧渔业局内部调剂解决,故其性质不是刑法所规定的国有事业单位,2005年县农委自行决定免去余平站长职务,无需经过县人事、组织部门批准(见侦查卷二第131页《关于余平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凤农字[2005]122号),亦说明这一点。渔业站无政府拨款投资、无办公经费、无干部编制,实际上确定其事业单位性质的只有县编办的一纸批复,国有事业单位不是国家只给一张纸(编办批复)。

二、渔业站自始至终没有资产,更没有国有资产。

根据第一组辩护证据,即凤台县财政局2011年6月23日出具的证明,“凤台县渔业劳动管理站是自收自支单位,不属于财政供给经费单位”,故渔业站从成立至水上运输队改制时一直没有国家投资和拨款。又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渔业站没有收费许可证,更没有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的法定职权,没有收费所得;渔业站没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没有经营所得。渔业站建站之初就没有收入来源,没有办公用房,因渔业站与水上运输队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渔业站的五位管理人员全是水上运输队以其经营利润养活的,现有办公用房等也是水上运输队以其经营利润购买的。现在所谓渔业管理站的财产事实上都是集体企业水上运输队经营的财产。又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1999]2号)第四条附则第(六)项规定:“本规定中有关私分国有资产罪案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以上证明、规定和办法足以证明渔业站无国有资产。

三、水上运输队是名为集体企业、实为私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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