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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白宫案张俊豪贪污窝藏罪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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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白宫案 张俊豪贪污窝藏罪二审辩护词 (2008-09-30 21:09:15)

标签: 阜阳白宫案 辩护词 分类: 案件

辩 护 词

(张俊豪,庭审后。原本健康的他在监狱里患上了心脏病)

 

(李国福,张俊豪岳父,他是阜阳白宫举报人)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俊豪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阅读了卷宗材料、与被告人会谈,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和客观的认识。我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贪污罪犯罪和窝藏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要件和客观方面要件,不构成贪污罪和窝藏罪,应依法予以改判宣告被告任无罪。现将辩护观点阐述如下:

一、一审判决对被告采取了“有罪推定”的审判模式,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被告工作期间经手的涉案四笔共计22239.05元人民币,虽然形式上没有计入单位会计帐簿,实际上已经按照领导意图作了详细记录列为“小金库”收入,且款项全部如数打入单位的银行账户中。单位账户内的钱款仍由单位的实际管理控制,被告不够成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对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

一审判决首先认定了被告对这笔欠款的“非法占有”,然后采取“扣除法”:凡是有人承认参与了“招待”,便扣除相应金额,如果不承认,便认定为被告的贪污数额。

这种模式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先认定被告贪污罪,然后再计算贪污数额。

这与我国刑事审判原则不符、与从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是否构成来判断罪与非罪的基本法律常识不符。

 

二、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一)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方法存在问题。

一审中,被告人对涉案款项去向均有供述且有几年前留下的记录加以印证。一旦该供述和记录与证人证言相矛盾,法院便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认定。在被告有当年书面记录、证人只凭记忆的情况下,法院依据什么就能够认定被告说的就是假话?法院又如何解释记录中涉及的证人有人对记录事项进行了认可?

(二)公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力存在问题。

一审中,涉及的关键证人郑顶国,时任伍明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涉案款项去向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若其承认被告供述属实,其自身将面临违纪或者犯罪境地。因此,其所作的对被告不利、对自己有利的证言,应不予采信。

一审中,涉及的其他证人,均因涉及参与公款招待、接受公款所购买礼物而面临违纪境地,因此他们所作的对自己有利、对被告不利的证言,应不予采信。

(三)证人证言本身无法支持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用于公务支出,计款4130元,包括招待费、买奶粉的钱、买电暖瓶的钱等。其余18109.05元,皆根据证人证言而不予认定为公务支出,我们从庭审笔录和案卷中发现,除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存在问题外,证言内容本身也不足以支持法院判决。

1,  郑顶国的证言、计划饭店老板的证言恰恰可以认定被告供述与记录的真实性。

关于购买衣服的2760元,应予认定为公务支出。郑顶国承认被告去自己儿子开的店里买过老人头衣服,店主郑冰冰对此也予以认可。这可以直接印证被告当年所作记录部分属实,至于证人证言与记录不属实部分,可凭法官自由心证:证人怎么会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言?因此,根据压倒性原则,应对被告的供述予以认定。

关于购买郎酒的3000多元,应予认定为公务支出。郑顶国承认在记录时段去记录中的商店买过东西,只是记不清楚买什么东西了。这可以直接认定被告当年所作记录部分属实,至于证人证言与记录不属实部分,可凭法官自由心证:证人怎么会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言?因此,根据压倒性原则,应对被告的供述予以认定。

关于计划饭店1400多元的餐费,应予认定为公务支出。郑顶国明确承认在计划饭店招待过客人,只是说饭店一般都给票,然后由镇财政所出。而计划饭店老板说,他们要票我就给,他们不要我就不给。二者相印证,即可以认定被告记录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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