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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X开提运输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热X开提运输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卢愿光律师提交,手机:13724825670)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尊敬的白云区人民法院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人热X开提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热X开提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庭前已对该案阅卷,并多次会见被告人,又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热X开提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观点不予认同。因此,结合本案的证据情况以及当事人的意愿,我将对热X开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作无罪辩护;即使最后法院判决构成犯罪,定性也不应是运输毒品罪,而应当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考虑热X开提为初犯、有悔罪表现、有被蒙蔽参与犯罪、家庭有幼女无人照顾等因素,从轻处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控方指控热X开提构成运输毒品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运输毒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明知性”。即行为人明知所运输的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如果行为人对自己所运输的是毒品在主观上不明知,或者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应该明知,则不构成该罪名。
庭审表明,虽然从被告人热X开提所携带的旅行箱中查获了毒品海洛因,但热甫开提在公安人员将旅行箱拆开、检验前,并不知道旅行箱衣物口袋中藏有毒品,控方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热甫开提明知旅行箱中藏有毒品而非法运送。公诉机关指控热甫开提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主要有:《抓获经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毒品物证照片》、郭俊毅等三人《询问笔录》、《飞机票》、《行李票》和《被告人供述》。这些证据只能证实这样一个事实:“即热甫开提于2010年3月23日欲从广州乘飞机前往乌鲁木齐,在白云机场从其携带的旅行箱衣物口袋中缴获毒品海洛因191克。“却无法证明热甫开提“明知”或“应当知道”旅行箱中藏有毒品。而被告人热X开提从被抓获到庭审所有的供述均呈现高度一致性,热X开提已供述证实:“其并不知道所携带的旅行箱中藏有毒品,该箱子是其老乡买吾尼拉江所有,是买X尼拉江叫他帮忙带回到乌鲁木齐,然后交给其妻子;由于相信老乡以及风欲习惯,并没有打开来看过,更没有想过里面有毒品”。我们不否认本案是现场“人赃俱获”,但“人赃俱获”也只能说明热甫开提所携带的旅行箱藏有毒品,至于热X开提是否“明知”旅行箱衣物口袋中藏有毒品,则不能得到证实。公安机关也未对毒品及包装物进行指纹鉴定,没有证据证明热甫开提直接接触过毒品。辩护人认为,刑事司法应是权威而严肃的,一切的犯罪认定都应当通过证据来证实,不能凭主观推断。如果据此认定热甫开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那就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完全是客观归罪了。
二、本案证据不能够合理排除热X开提被老乡买X尼拉江蒙蔽、利用、陷害、当作了运输毒品的工具,而自己丝毫不知情的可能性。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判热甫开提无罪。
热X开提从被抓获到庭审所供述的事实呈现高度一致性:“其来到广州联系业务,在康利酒店住宿期间,虽有联系买X尼拉江购买毒品吸食,但送毒品的人并非其本人,热X开提离开广州前,买吾尼拉江交给他一旅行箱,说里面装的是衣服,要求带给乌鲁木齐的妻子,热甫开提由于信任老乡,并没有任何的怀疑,所以其带在身边二天才出发,也没有开箱检验过。如果热甫开提“明知”箱子里面装有毒品,不可能带在身边二天之后才出发,应该立即出发才符合情理。
对于热X开提供述的“买X尼拉江”,据了解,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已抓获了他,机场公安局完全可以审讯他,以获得有关证词,以证明热甫开提“是否明知“箱子有毒品而运输这个问题。但指控方没有调取有关证据,也没有提审他,显然违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搜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三、假定法院最后认定热X开提构成犯罪,其本人有吸毒史,且吸食量特别大,本案罪名定性不应当定性为运输毒品罪,而应当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考虑其为初犯、有悔罪表现、有被蒙蔽参与犯罪、家庭有幼女无人照顾等因素,从轻处罚。
运输毒品罪在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以“非法运送”为目的,这是其区别于其他毒品犯罪的重要特征。“非法运送”包括了为谁而运,运往什么地方,送给什么人,也就是说,毒品的来源要明确、送往的地方要明确、送给什么人也要明确。在本案当中,控方指控热甫开提携带的191克毒品是从哪儿来的呢?这些毒品到底是受人之托替别人带的,还是受人指使为他人运的呢?是从毒贩手中买来的?用一句话来说,这些毒品是从哪儿来的,运到哪里去,送给什么人。控方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但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可以发现,除了被告人热甫开提的供述外,控方没有其他证据证热甫开提持有毒品前往乌鲁木齐是为谁运的、运往什么地方、送给什么人,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证明热甫开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运送”的目的。如果查不清楚毒品的来源和去向问题,假定法院最后认定热X开提构成犯罪,其本人有吸毒史,且吸食量特别大,本案罪名定性不应当定性为“运输毒品罪”,而应当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考虑其为初犯、有悔罪表现、有被蒙蔽参与犯罪、家庭有幼女无人照顾等因素,从轻处罚。
刑事司法关系到一个人的自由乃至生命,应慎之又慎,严把证据关,坚持唯一性、排他性的证明标准,必须排除一切无罪的合理性解释,做到确实、充分,容不得半点疏忽和懈怠,否则,极有可能错判,酿成冤狱之灾。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能证实被告人热甫开提具有运输毒品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本案证据也无法排除热甫开提确实“不明知”所运输的是毒品的可能性,按照“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热甫开提作出无罪判决,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基于中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假定法院最后认定热甫开提构成犯罪,其本人有吸毒史,且吸食量特别大,本案罪名定性不应当定性为运输毒品罪,而应当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并考虑其为初犯、有悔罪表现、有被蒙蔽参与犯罪、家庭有幼女无人照顾等因素,从轻处罚。
辩护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0年8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