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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况涉嫌走私、贩卖毒品案二审辩护词

标签: 案例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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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况涉嫌走私、贩卖毒品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指定本律师为被告人麦况提供法律援助,并担任其辩护人。现本着依法辩护的原则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偏差

一审判决书认定“麦况随送货人在瑞丽市以每块2万元左右的价格卖给觉觉、散散A夫妇”(一审判决第11)、“被告人麦况联系毒品货源,走私入境并贩卖(一审判决第55页)”不准确。实际情况是:

1.麦况没有走私毒品。走私毒品的是空诺及其妹妹麦定、瑞散。对此,觉觉、散散A的供词可以佐证。

2麦况没有贩卖毒品,而只是参与了毒品贩卖活动。贩卖毒品是指将自己所有的或者购买来的毒品加价卖给他人的行为。本案中,麦况不是毒品的所有人,麦况也没有从空诺那里购买了毒品以后再加价卖给觉觉、散散A夫妇。她一个贫穷的农妇,也没有钱购买毒品以牟取毒品交易的暴利。这里要区别两个概念:“贩卖毒品”与“参与贩卖毒品活动”是有区别的。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介绍贩毒罪”,参与贩卖毒品活动的中介人一般以贩卖毒品罪来定罪,但根据法理,参与贩毒活动显然只是起次要、辅助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对此,公诉人在庭审中也确认了麦况与空诺不是上下线的买卖关系,而只是参与贩毒活动、拿取固定报酬的共犯。这一点非常重要,必须予以澄清。

二、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麦况为主犯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麦况在犯罪过程中积极联系境外毒贩,促成毒品走私、贩卖的交易,对毒品的走私、贩卖起了主要作用”的定性存在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的问题。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意贩毒、为主出资、毒品所有者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麦况没有起意贩毒。本案中,麦况被动接到觉觉、散散A的购买毒品的电话后才联系空诺,从没有主动找过买家,也没有购买毒品,没有携带毒品,没有验过货,处于中介环节,这些都有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故不能认定麦况在共同犯罪中有犯罪起意。

2.麦况在毒品犯罪中没有为主出资,也不是毒品的所有者。本案中,原审被告人麦况并未出资从事毒品交易,毒品交易都是买家与卖家两方独立完成,麦况并不能对毒品交易起到主导、决定和控制作用。故不能认定麦况在毒品犯罪中实行了出资行为。

3.麦况在毒品犯罪中没有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本案中,麦况并未实施组织、策划、指挥行为。从现有案卷材料、庭审调查和当事人的供述来看,麦况接到觉觉、散散A要货的电话后,就拨打缅甸木姐的毒贩空诺的手机13988282267,空诺答复有货及其毒品的价格后就回复觉觉、散散A,将价格告诉他们,要他们把钱准备好。然后空诺就派人送货到瑞丽进行交易。其中20063月的一次交易麦况不在现场。交易完成以后空诺按每块100元人民币的报酬给麦况。这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1)麦况与空诺都是缅甸人,都住在缅甸木姐,原来就认识;(2)没有证据证明麦况除了拨打电话以外还采取了其他“积极”方式来进行联络;(3)空诺至今未抓捕归案,证据链肯定有所缺失;(4)没有证据证明麦况实施了策划、组织和指挥行为。本案中,毒品的提供、组织,毒品价格的确定,走私入境的路线、方式,验货等均与麦况无关,她也不知道毒品之后将流向何处。(5)本案中不能因为共同犯罪人空诺未归案就不认定麦况为从犯,甚至将其认定为主犯或按主犯处罚。

实际上,麦况在本案中只是处于被动的中间人地位,有人主动找她要货,她才负责联系供货人,完全只是被毒品买卖双方利用的联系工具而已,所起的只是次要、辅助的作用。一审判决对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中介联络人认定为主犯既存在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的严重问题,其武断地依靠主观推定来定罪量刑的做法也严重地违反了罪行法定原则。

三、原审被告人麦况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麦况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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