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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民小组会计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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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 2010-08-23 10:51:17

关于村民小组会计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12号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就村小组会计是否是职务侵占的主体,请各位律师给予解答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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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详情

邱何钧律师

[云南-大理]

电话:13708669100

回复时间: 2010-8-23 16:32:03  

是;村民小组的性质是集体,应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单位;至于上述《解释》》应属于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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