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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中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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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中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

作者:胡登科 时间:2012-12-22 查看(263) 评论(0)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11日正式实施。新刑诉法下,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享有权利明显增加。这与现行刑诉法规定律师身份是法律帮助人,权利仅限于向侦查机关了解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逮捕后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有了很大的进步和突破。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便于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服务方案;

  二是会见不受监听,会见次数不受限制,会见无须经批准和陪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除外);

  三是在刑拘后就可以以律师名义申请取保候审。根据实践,刑拘至逮捕期间,申请取保候审成功率较高,而逮捕后申请,成功率则极低。律师不仅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还可以向批捕的检察院反映,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作用;

  四是与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通信,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是提出辩护意见权。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辩护意见,这些意见,可以是管辖、非法取证等程序性的,也可以是无罪或罪轻等实体性的,甚至可以是提示和要求侦查机关调取某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律师要求见面的,侦查人员必须当面听取意见,书面意见必须入卷;

  六是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将案卷移送审查起诉时有义务告知辩护律师,律师有获悉权。

因此,新刑诉法实施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量和作用都将大大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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