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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蒋某飞贩毒案
刑事案例蒋某飞贩毒案
案情
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中旬至6月8日,被告人蒋某飞多次去到本区沙头街某巷附近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王某,同年6月9日晚11时许,被告人蒋某飞经电话联系后,去到上述地点准备贩卖毒品给王某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5克)。同时,吸毒人员高某的供述也称被告人多次贩毒给她。因此,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番禺区人民法院对其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作
黄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到,公安机关在进行“亚运会”百日治安整治行动中抓获吸毒人员王某和高某,王某和高某交代贩卖毒品给她们的上家是被告人蒋某飞,公安机关通过王某打电话引诱被告进行毒品交易,被告人不知是计,携带毒品前往交易时被当场抓获,王某和高某还供述最近三个月来其吸食的毒品都是从被告人处购买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属于情节严重,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会见中被告人蒋某飞承认只有一次贩毒给王某,否认多次贩毒,并称不认识吸毒人员高某。
黄律师仔细分析案情后,认为被告人贩卖海洛因0.5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指控其多次贩毒在证据上有许多疑点。于是黄律师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取证。最终了解到,王某与高某都是吸毒人员,两人是邻居,高某并不认识被告人,只在其居住的巷里见过被告人,而且向其提供毒品的卖家也不是被告人。两人都被处以治安处罚并强制戒毒,在拘留所里被关押在一起,没有分开关押。为了逃避或减轻处罚,并且被做了许多“思想工作”后,两人决定“立功”,共同指证被告人多次贩毒,其中王某还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
庭审
庭审中,作为辩护人的黄律师与公诉人就被告是否多次贩毒进行激烈交锋。黄律师指出证明被告多次贩毒情节的证据只有同案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应认定多次贩毒。理由如下:(1)王某和高某的言词证据不是证人证言,尽管她们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她们是毒品买卖的上下家,是当事人,因此属于同案人的供述。而证人证言是指除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所做的证言。《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同案人口供的客观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2)王某和高某是涉嫌吸毒被传唤到派出所的,是在面临着将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甚至有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作出的供述,不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愿。是为了相互推脱罪责,或为了争取立功表现,逃避处罚而故意作出的虚假陈述。(3)王某与高某两人在同时、同一地点因涉嫌吸毒被警方控制、被传唤,并且被关在同一派出所,没有分开关押,不能排除其串供的可能。(4)王某和高某对于被告人多次向其贩毒的时间、地点、联络方式、交易方式、毒品数量、交易经过等案件事实的主要情节都没有描述。仅凭上述证据不能认定被告多次贩毒。因此,建议法庭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宣告刑。
判决
结果,法庭采纳了黄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指控被告人蒋某飞多次贩卖毒品证据不足,以贩卖毒品罪(0.5克)判处被告蒋某飞有期徒刑8个月。后来黄律师还协助被告人办理了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