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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及司法鉴

 

关于成立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及司法鉴定小组的通知

 

林业各单位:

为了规范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和司法鉴定工作,解决案件中涉及林业专业性问题,确保执法办案公平、公正,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和司法鉴定小组,并提出几点要求:

一、现场勘验、检查和司法鉴定人员必须是漳平市林业局干部身份并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

二、鉴定内容:

1.树种、林种、原木材积、立木蓄积、幼树株数;

2.林地面积、现场示意图、林班图、林权认定、林地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毁坏程度;

3.起火原因、起火点,过火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

4.木材价值、林木直接经济损失;

5.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科属、种类、数量、保护级别、价值、原生地。

三、现场勘验、检查由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在现场勘验、检查时,应由有林业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参与现场勘验、检查。

四、现场勘验、检查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五、受聘林业技术人员应当参与本辖区内森林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并对案件中涉及林业专业性问题进行科学认定,出具《认定意见书》,且随附认定依据和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六、受聘参与现场勘验检查的林业技术人员,在现场勘验检查后应及时出具《认定意见书》。出具《认定意见书》的时限:原则上一般案件三日内;重大案件七日内;特大案件十日内;案情特别复杂,可延长至三十日。

七、现场勘验、检查的技术人员要积极支持配合森林公安工作,必须服从安排,随叫随到,不得扯皮推诿,否则按照纪律规定、市效能告诫等规定处理。

八、参与鉴定技术人员为林业局工程师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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