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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工作的几个问题
作者:禚科基 时间:2010-06-11
青岛市 刑事类9号
浅析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工作的几个问题
诚功律师事务所 禚科基
浅析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工作的几个问题
【内容摘要】通过对几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分析,笔者发现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代理工作的程序及其控诉职能,在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中亦有些模糊,做法不一,本文仅就几个容易产生分歧的问题,做一整理、分析和论述,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点用处。
【关键词】 刑事案件 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 控诉权
一、 在公诉案件中,律师在接受案件委托时,应当办
理的委托手续及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1 在接受案件委托时,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在公诉案件
中,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或者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其他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承担赔偿其给予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且不必缴纳诉讼费由。如果被害人同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在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中予以明确。
1.2 律师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委托,根据中华律师
协会第四届常委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律师办理案件须办理以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3、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1.3 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由此规定可见,如果被害人要求律师不但在公诉案件中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而且在其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担任诉讼代理人,这应当是两种身份,一个是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一个是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