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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律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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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律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调解

作者:王巡生 时间:2011-09-08

 

    刑事调解表面上是被告人支付赔偿款,并赔礼道歉,受害人获得赔偿后表示谅解。但在实际中从当事人的内心深处讲,却是双方当事人心中往往都是对立的。这都是双方十分清楚的,双方及其家属都知道就是赔钱了结此事,也至少是半个仇人了。因为在内心的对立情绪,就决定了双方在调解赔偿工作中,最好需要律师参与。这样至少减少了双方在直接谈判中的“火药味”,导致难以达成调解。

案例:在寿光法院处理的一起简单故意伤害案件中,双方为此是前前后后对抗了很长时间。在没有到调解时,就花去了太多的钱。为了伤情及伤残鉴定在一个案件中至少做了三次。其实,双方都清楚,重新鉴定是没有多大作用的,几乎成了双方叫劲的一种方式了。在现实中也是相互间接进行语言攻击,直到在法院调解时双方也还是也是吵起来好几次。这样而言,大家心里都明白,真正的“和解”是不存在的。那做为受害人也更是明白这一点,所以只能是让律师在双方的协调中做工作。 

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就是律师也不可能真正的“化解”双方的矛盾,但可以为双方的调解工作起一个缓冲区的作用。让双方都有一个更冷静的空间来做出决定。律师应发挥好这一缓冲区的作用,做好双方的工作,而不能让双方矛盾更加激化。这也是律师参与工作中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因。这也是很多当事人就是在自己对各项工作都十分清晰的前提下,也会请律师来处理相关的工作。

     二、促成调解的合适时间阶段。

    调解是在任何时候都能做的,但往往会因为不同的时间出现不同的问题。而让当事人后悔当初达成的调解协议。在这里也没有明确的合适时间,也不是说哪一个阶段最合适。重要是要根据当事人自己的的实际情况来处理,律师做好可能的防范工作。比如现在,在侦查阶段、起诉阶当事人就已经达成调解的刑事案件中,可因为在审判阶段,当事人也往往会提出理由来反悔。也有在侦查阶段本来可以达成的调解,最终因为一方不同意,而最终导致结果完全相反的结局。所谓合适的时间,不仅看案情,还要看人品,也要根据有可能变化的伤情,当然也要在调解中的协议细节上尽量做好。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赔偿数额肯定是双方博弈的一个焦点。因为案件的特殊性,使这一焦点很难有一个合适的衡量标准。这里面涉及到的因素有很多种:

就这一点,律师在根据自己的经验综合所有客观情况来把握,不仅需要律师与自己的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还要利用调解的机会真正的看清对方当事人的真正意思。本来都是很简单的调解工作,就是国人的许多“小聪明”让刑事调解工作更难处理。本来可以提前就能调解达成的案件,因为双方对案件的激愤都没有消退,就很难做到真正的调解;双方也有可能利用对方想急于调解的意思而改变策略;这些“小心眼”都会让双方的矛盾继续加深。但凡事都有两面性,最终的赢家还不一定是谁!那律师在所有的工作中,要根据案件的情况及自己的经验来处理这样的事,最终的目的还是协助当事人一方更准确的看清形势,防止重大的失误发生。这一重大的失误便是,不论是原告人还是被告人不切实际单方想法。

本人在接受委托处理青州一个寻衅滋事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不可能有太多的主意,而在外面处理事务的亲属在处理前期工作中,发生的很多事。比如:本以为是小事一件,却没办成取保;本来以为至少给做“工作”的时间,没想到太及时了还没反应过来,人已经被送进去了;从小道消息上,听说对方已经做足了工作;受害人的漫天要价等等情况。让我的委托人以为对方根本没有调解的意思,就是想让自己的人判刑。也自己做了最坏的打算,如果实在要价太高就算了。律师在不明白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也对委托人提醒有很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在诉讼中也确实存在虚张声势的做法,在没有真正的了解情况之前,不必太担心。到在法院调解工作时,果然如此,受害人一方根本不存在非要把人怎么样的想法,只是想尽可能的得到相应的赔偿。这样我方在参与工作中,也算取消了最大的顾虑。所以在最终的调解上达成了让委托人没想到会那么低的数额达成调解。

这就是同样的案例,因为不同的和解意思,而造成了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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