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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抢劫出租车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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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抢劫出租车案辩护词

2006年08月18日    投稿人:华微茸律师    点击:次    

摘要:何某抢劫被判死缓案辩护词

———何某抢劫出租车一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何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何某涉嫌抢劫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通过刚才的庭审,纵观本案的客观事实,现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首先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本案的事实部分及本案的犯罪情节和有关的量刑方面发表几点辩护意见:

    一、案中何某没有动手对被害人直接实施暴力,被害人的死亡并非是被告何某的直接加害所致。有关被告何某实施过暴力行为的证据不足。

    本案中各方面的证据均显示被害人的死亡并非是何某直接实施暴力行为所导致,何某当晚被叫过去的任务是开车。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并非是何某的直接加害所导致的。事实上,除了同案犯向一的供述外,并没有别的证据证明何某在本次犯罪活动中实施过暴力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在没有更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何某实施过暴力行为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刑法中疑罪从无的原则,就不应当认定被告何某在共同犯罪中直接使用暴力。

    本案的疑点是已归案的二个在出租车上的被告对当时现场的供述有着本质的出入,他们对出租车上各被告所坐的位置的描述也完全不一致。辩护人认为从各个角度来分析,被告何某的描述更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被告向一的证言明显存有漏洞。向一的供述存有以下两个疑点:首先向某多次在笔录中提到当时买的作案工具是放在布袋里面的,而张某(同案犯)和何某都表示当时向某提着的是塑料袋而非布袋,张某与何某关于袋子材料方面的供述是相一致的,应该予以采信,这同时也说明被告向一在说谎。其次,向一多次在笔录中提到当时向二(在逃)是坐在副驾使室位置的,并提到上车之前向二已将锤子放在怀里,而已归案的各被告均证实在当时的天气情况下,也就是农历五月份,他们穿着都是很薄的,而各被告作案带的锤子是泥水工专用的大型的锤子,辩护人认为,向二再笨也不可能拿着一把那么大的锤子跑到副驾驶室去就坐,这样明显目标太大,很容易被司机发觉,因此向一的说法与常理不符。而恰恰相反,被告何某的说法具有一定的科学性。由于何某在乐清呆了十来年,会讲一口流利的乐清话,再加上几个人当中就他有驾驶证,因此其坐在副驾驶室,而其他三个人拿着工具坐在后座上的说法更能让人信服。

    由于本案中有关作案的工具并没有找到,再加上二个当时在现场的已归案的被告对现场情况的描述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辩护人认为有关的事实真相及被告何某是否在案发的时候对被害人直接实施暴力,可能还有待于所有的被告全部归案后才能水落石出,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慎重考虑,尽量手下留情,给被告何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被告何某不管是在预备阶段还是最后的实施阶段,起的作用相对于其他几个同案犯来讲要小得多。

    首先,本次犯罪最原始的组织者和预谋者并不是被告何某,各方面的证据都显示被告何某除了与同案犯向二和向一认识之外,事先并不认识其他几个被告,其他几个被告也非何某组织和纠集过来的。从证人向三的笔录中得知向一、向二、唐某、张某关系比较好,而且曾一起向向三敲诈过钱财。另张某证实抢车的前一天晚上向二、向一和谭某曾一起住过,这些证言说明被告何某事先并没有非常积极主动的去参与这次抢劫活动的预谋。在六个人当中,只有何某会开车,有驾照,而正因为向二知道何某会开车,有利用的价值,向二才会想到叫何某过来帮忙。何某在当中充当的只是帮忙开车的角色。相对于其它几个积极的参与犯罪活动的同案犯来讲,何某的犯罪情节要轻得多的。其完全是在被告向二的诱导下才参与这次犯罪活动的预谋和实施阶段。

    第三、被告何某平时在家一向表现良好,从来没有做过违法犯罪的事情,其本质还是好的,事先一向很老实的和其兄弟们呆在乐清的一个厂里上班,这次只是路上不小心被向二遇到,才被拖下水,再加上其平时法律意识比较谈薄,一时糊涂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故辩护人请求法庭能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看在何某是初犯、偶犯的份上,尽量对被告何某在法定量刑副度内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谢谢!

    辩护人:华微茸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二OO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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