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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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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下是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全文>>

  ◇相关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全文>>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缺陷分析

  一、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是对交通肇事造成的结果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具体表现所作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条件所作的规定。这一条共有三处改变了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客观条件...全文>>

  ◇关于“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中对共犯的规定”的几点拙见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解释》中,“共犯”就是共同犯罪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人员已与肇事者共同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关于指使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定性问题,在法学界有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有学者认为应定包庇罪、也有学者认为属于交通肇事罪。《解释》的出台,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消除了困惑,但在理论界却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全文>>

  ◇交通肇事罪相关司法解释的质疑与建议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是一个典型的结果犯,即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成立犯罪的客观要件,如果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198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旧解释),对该罪的客观要件做出明确规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以及新刑法的出现,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又对旧解释中的规定做出更为细致、实际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对新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行起来,存在一些疑问,本文拟就此谈些看法,以求教于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同仁...全文>>

  ◇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现行法律及解释

  认定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现行法律及解释

  《刑法》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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