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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泽仁:如何为单位行贿案出庭辩护?
【提要】请法庭区分单位行贿案件中为了不正当利益主动行贿和受到索贿而被动行贿以及事先恶意收买型行贿和事后感谢型行贿的主观恶性及其刑事评价,并在量刑活动中得以充分体现。
审判长、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
依照法律规定,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颜厚德的委托,并指派我们二人作为其一审辩护人。
证明周华里索取贿赂的事实,不但有被告人颜厚德的口供证实,而且受贿人周华里本人也多次供认曾向被告人颜厚德发出:“别忘了我”、“还不照顾一下我这个穷鬼”以及“大老板你怎样谢我”等索贿表示。特别是当周华里因其关联人案发而退回贿赂款后竟然以“我不甘心”为由,要求被告人颜厚德为其亲属出具了借条,最终将贿赂款变成了一种永久债权。
正是由于受贿人这种贪婪的行为和给予被告人心理上的压力,形成了被告人行贿的巨大诱因,所以,在按照刑法规定对索贿人从重处罚的同时,当然应当相应的对被动行贿行为给予恰当评价,从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不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事先收买国家工作人员,而是表现为事后被动感谢,请法庭在量刑时区别于恶意收买型行贿,以恰当评价被告人的主观恶性。
一个人的主观恶性,体现着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体现着相对的刑罚可罚性,更决定着刑罚改造的难易程度。为此,10年前即存在的历史用地,且在合法批准之后被迫感谢,请在适用刑罚上认真考量并足以体现。
根据案卷材料中抓获经过反映,被告人颜厚德是在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其他有权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实交代了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即,检察机关尚未对其以单位行贿罪立案之前即交代了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根据《关于办理行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颜厚德属于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范畴。
尤其是被告人颜厚德为获得轻刑缓刑,听从并配合两级纪检部门的规劝和承诺,甘愿倾家荡产也要退出巨额收益。请法庭注意,这不是一般人可以放弃的利益。因为,被告人具有可以不放弃的权利。
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
倪泽仁 利旭熙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