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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西淼等走私普通货物一案

公诉机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西淼,男, 1978年9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商水县城关镇科技路101号,捕前暂住郑州市二七区友谊大厦1105房间。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9年6月22日被郑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赵秀红,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福信,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郑州市金水区明鸿新城2号楼,捕前系郑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副主任科员。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9年6月26日被郑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梁思红、邹瑞,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颖颖,女, 1980年5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郑州市沙口路绿苑小区8号楼,捕前系郑州市邮政速递公司报关员。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9年6月22日被郑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杜天征,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莺,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中等专科文化程度,捕前住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85号院2号楼。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9年6月22日被郑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高灿杰、李会轩,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旭,男,1982年4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保定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捕前住天津市南开区林苑北里30号楼。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9年7月1日被郑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王宏,开物律师集团郑州所律师。

被告人秦玉新,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五莲县,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捕前系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紫薇路7弄25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9年8月11日被郑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郑州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1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现成,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相海,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捕前系郑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主任科员,住郑州市金水区朝阳路2号院。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9年6月30日被郑州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1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攀峰,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刑诉(2009)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西淼、王福信、李颖颖、罗莺、吴旭、秦玉新犯走私普通货物、被告人赵相海犯放纵走私罪一案,于2010年1月7号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晨、薛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西淼、王福信、李颖颖、罗莺、吴旭、秦玉新、赵相海及辩护人赵秀红、梁思红、邹瑞、杜天征、高灿杰、李会轩、王宏、崔现成、朱攀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走私普通货物罪

2008年4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赵西淼、王福信、李颖颖、吴旭、秦玉新、罗莺等人通谋,从境外走私进口苹果iPhone手机、IBM(联想)笔记本电脑、sony505阅读机等物品,以李颖颖负责藏货或者通过李颖颖、罗莺找海关人员不交或者少交关税的形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王福信利用身为郑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工作人员的便利条件,接受赵西淼、李颖颖、罗莺的财物,对赵西淼的走私货物多次采取不查验直接放行、向邮局分拣人员打招呼放行、加盖海关“待处理”印章后直接放行、扣押货物后变更货物名称、数量等手段进行走私。

其中,赵西淼除自行在互联网上订购苹果iPhone手机等物品,走私入境牟利外,还多次将秦玉新、程杰(网名“佛罗里达的海滩”,另案处理)等人自境外组织邮寄的苹果手机、笔记本电脑、索尼505阅读机等货物走私进境,以收取“清关费”的名义,从中牟利。经郑州海关计核,赵西淼、王福信、李颖颖共走私进口苹果iPhone手机432部、IBM(联想)笔记本电脑187台、sony505阅读机307台、诺基亚N810导航仪1部、G1手机2部,走私的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共计454924.74元人民币。吴旭自2009年3月起,在明知赵西淼在郑州海关有“特别关系”的情况下,仍向赵支付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关税数额的“清关费”,从境外进口IBM(联想)笔记本电脑、苹果iPhone手机等货物,并通过赵西淼在郑州“清关”后,转发至天津。经郑州海关计核,赵西淼、吴旭共同走私的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共计184320元人民币。秦玉新自2008年5月起,在明知赵西淼走私的情况下,仍然在境外组织货源,向国内销售,并按赵西淼的要求进行包装,将货物寄至赵西淼指定的收件人。经郑州海关计核,赵西淼、秦玉新共同走私的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共计142800元人民币。罗莺自2009年4月起,与赵西淼、李颖颖经预谋,参与走私,帮助赵西淼“清关”。经郑州海关计核,赵西淼、罗莺与吴旭共同走私的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共计108500元人民币。

(二)放纵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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